110學年度大學學雜費 基本調幅1.26%上限2.5%

教育部1日表示,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基本調幅(以下簡稱基本調幅)依固定公式核算後為1.26%,如前一學年度未調整之學校,得加計前1年基本調幅1.4%,經核算110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各大專校院如擬調整學雜費,應審酌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面向,並確實完備「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後,於110年5月31日下午5時止前報部審議。

教育部說明,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都依照固定公式計算,此公式是考量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等進行核算。

教育部提到,另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開辦法第9條規定,並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得申請放寬其基本調幅至1.5倍,過去5年尚無學校經審查後符合此要件。

教育部於5月31日前受理學校申請案後,將先確認申請學校是否符合學雜費調整資格條件,再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審查各校申請案,預定於7月中旬前公告審議結果。【記者 喬若俞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