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離婚財產分配法院得依貢獻調整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將夫妻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裁量基準更具體化;未來夫妻離婚,財產不必再均分,法院得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養、家庭付出等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以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也讓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條文明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依此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為此,立委周春米、許淑華提案修正,經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下,今日議場並無立委提出異議,順利三讀通過法條修正,把原第2項條文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另,為使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的參考,這次修法增訂「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的條文。

立委周春米指出,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本來法律的原則是在分配,然後授予法官裁量時認有顯失公平情形,可以去調整平均分配的標準,但實務上礙於複雜或資料眾多,因此法官在審酌上常沒有太多的依據,做出比較具體的司法裁量。立法者有必要把法官審查時的裁量標準具體列出,供司法者將來裁量時做決定,而此次修法有助於將來財產分配上更趨公平、保障雙方。【記者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