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 大法官列出5大理由

「通姦除罪化」議題引發社會正反雙方的論戰,司法院大法官於29日作出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正式將其除罪化。

大法官5大關鍵理由指出:第一、系爭解釋作成當時(91)年對於婚姻與家庭之社會通念,於多年後已發生重大變化。就法制面而言,國際間如韓國憲法法院、印度最高法院等已相繼宣告通姦罪違憲,我國相關法制亦有演進,例如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婚姻不僅僅是承載社會功能之制度,更是個人權利、人格之展現,故系爭解釋有予檢討之必要。

第二、系爭規定一之行為規範部分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及隱私權;制裁規範則構成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限制。對前開權利之限制,應採較嚴格之審查。

第三、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夫妻間之忠誠義務,以維持婚姻與家庭制度,惟社會與法制變遷之下,難認為係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縱該立法目的合憲,系爭規定一亦不合乎比例原則:就一般預防及特别預防而言,均無助於維繋婚姻家庭;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亦可藉由民事方式達成,故系爭規定一之刑法手段,並非最小侵害手段;第四、系爭規定一採自由刑之處罰方式,與其欲保護之利益間,不符狹義比例原則。

第五、系爭規定一結合刑法第245條第2項宥恕規定及系爭規定二,實際上形成判決有罪之女性被告多於男性被告之性別差異,有違憲法第7條等語。

司法院的臉書小編在臉書上說明,刑法239條是最重本刑1年的輕罪,依照刑法規定,如果判刑宣告在6個月以下,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而從99年到108年這十年來,在一審通姦罪成罪的3,165人中,只有2個人被判刑超過6個月,因此實際上高達 99.94%的判決是得易科罰金,繳錢給國庫。通姦罪雖然違憲,但不代表以後就可以無法無天,通姦配偶仍受到民法的限制,如果有通姦行為,仍可能因為違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而必須以金錢賠償受害配偶。

其實通姦違憲,只是要避免刑法過度介入婚姻,回歸民事法來保障婚姻家庭。民法歷來有關刪除冠夫姓、從夫居,或夫妻財產制等修正,還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家事事件法的逐步完善,就是希望讓婚姻雙方更加平等,弱勢配偶能獲得更周全的保障。【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