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院秘書長林錫山收賄案 判36年定讞、啟動防逃機制

前立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收賄等罪,最高法院11日將「憑證更新案」發回高院更審,其餘皆駁回上訴,定讞刑期總計36年,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實際刑期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

林錫山在民國101至104年間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2千8百萬元賂款,幫網遠科技取得立法院資訊系統採購案,遭檢方查獲2.4億元來源不明財產,台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嫌起訴林錫山、李保承及時任立院秘書室科長陳亮吟等人。

一審將林錫山判刑16年,去年3月高院二審依8件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合併判刑15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11日駁回大部分上訴,只發回其中一件收賄罪,林錫山確定要入獄,確定部分刑期總計36年。二審辯論終結後,高院裁定林錫山以5千萬元交保。

林錫山從2016年1月被羈押至去年2月9日,共羈押2年20天,去年2月高院裁定5千萬元交保,林錫山以價值2億1864萬元的不動產擔保不會逃亡,並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每週至派出所報到三次。最高法院已同步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