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9
106 年間Uber由Uber App平台協調車輛營運載客,遭公路總局依違反《公路法》開出4張各2500萬元罰單共1億元,Uber不服提告。今(9)天北高認定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登記在台北市,應由Uber公司登記的所在地、台北市政府開罰,而不是公路總局,判決免罰1億元。公路總局表示會提上訴。
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106 年間Uber透過網路招募司機,在北、中巿等地,由 Uber App 程式平台,指揮協調私家車輛載客,乘客以信用卡付款,Uber再拆帳給司機。公路總局以Uber未申請就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為由,違反公路法第77條,開罰4件(台北市3件、台中市1件)違法行為分別處新台幣2500萬元共1億元,並勒令停業。
Uber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公司透過App 網路平台的經營模式,與呼叫小黃App、Yahoo拍賣等網路平台類似,並無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且依公路法規定,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處理而非公路總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結果出爐,表示Uber公司在台北巿卻未經北巿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就逕行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規定,但公路總局對於「台北巿轄內計程車客運業」並無管轄權及裁量權,因此撤銷處分,全案可上訴。【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