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政治協商門檻比照修憲 國家主權禁協議

為加強兩岸政治協商的民主監督機制,行政院會今(28)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需經過「國會雙審議」及「公投」程序,比照修憲的高門檻程序;另外,主權國家地位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協議項目。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今年1月2日中國發布「習五條」,並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及「民主協商」,具體化統一台灣進程,政府有責捍衛國家主權,強化民主防護網。

蘇指出,本次修法針對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明定必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在協商前及締約後,都須經過修憲高門檻的要求「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行政院再將協議草案交付全民公投票,有效票須超過投票權人數的一半才算通過。把門檻拉高至修憲級別的國會雙審議,加上公投程序,讓談判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

陳明通說明,若是純商業協定如兩岸之間的服貿、租稅、航約等協議不算政治協議。【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