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銀行法 違規最高開罰 5 千萬

立法院院會26日上午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擴大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權限外,更大幅提高罰鍰,銀行若違規情節重大,如違規營業或是妨害金融檢查,其罰鍰上限由現行新台幣1000萬元提高到5倍為5000萬元。若違法吸收存款,罰鍰上限由25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

為強化銀行業者能遵循法令,增進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國際合作,以提升金融監理效能,期盼藉由修法達到嚇阻違法的效果,以督促銀行業強化內稽內控。本次修法重點除了全面檢視罰鍰上限,同時,為力求寬嚴並濟,主管機關針對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增訂免予處罰,採適當的導正措施。

有鑒於銀行業積極海外布局,本次通過條文新增,本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的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可依互惠原則下,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是國際組織,就以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相關事項,得以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立委曾銘宗強調,本次銀行法的修法目的,由於近來金融業接連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包括樂陞案讓上萬的投資人遭受到坑殺、兆豐銀因為違反《洗錢防制法》遭到被開罰上億美元,創下了台灣金融史上最高罰款,這顯示金融業的管理疏失,為有效督促銀行業強化法遵制度,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以及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讓金管會有更大的監管權責,提高罰鍰上限以產生嚇阻作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評估,這次修法將有助強化銀行業者的法令遵循及提升金融監理的效能,並共同打擊跨國不法行為,以維護台灣金融市場的交易秩序與安全。【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