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修正案22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是將加工助劑使用規範從法規命令提昇為法律位階,以凸顯管理的重要性。此外,也強化諮議體系之組成、議事及處理原則等規定。

食藥署表示,鑒於加工助劑之使用、殘留及規格等相關規範,與食品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發揮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異,考量其使用涉及食品製造及食品中特定物質殘留標準等規範,與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息息相關,為明確管理此類成分,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安法第17條規定,於105年2月17日發布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以供食品業界遵循。

本次修正定義加工助劑並提高至法律位階,其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情形,倘有違反規定又不服主管機關之糾正,將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影響範疇鉅者得令其歇業、停業,更甚廢止其公司、工廠登記。

另為強化諮議體系之運作,本次修正第4條,提高諮議會之性別比例規定至法律位階層次,增訂諮議會委員議事之利益迴避之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處理,於有充分科學證據時,得以預防原則為基礎;在科學證據不足時,得以預警原則為基礎。

食藥署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提昇加工助劑等管理規範之位階,強調其重要性,後續將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使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周延完備。【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