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要求美國 停止對伊朗的制裁而禁運的人道物資

國際法院10月3日就伊朗提出的一項針對美國實施制裁的控告做出裁決,認定美國必須根據它於1955年同伊朗簽訂的《友好親善、經濟關係和領事權利條約》,通過自己選擇的方式,取消因2018年5月8日宣布的制裁措施而產生的向伊朗自由出口某些物資的任何障礙。

這些物資包括:藥品和醫療器械;食品和農產品;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所需的備件、設備和相關服務(包括保修、維修、修理服務和檢查)。

法院一致認為,美國必須確保許可證的頒發並給予必要授權,確保涉及以上物資的資金支付和其他資金轉帳不受任何限制。法院呼籲雙方必須避免採取任何使爭議加劇、使爭議延伸到法院範圍以外或使這一爭議更加難以解決的行動。

國際法院從今年8月27日開始就伊朗控告美國對其實施制裁、從而違反美、伊兩國在1955 年簽署的《友好親善、經濟關係和領事權利條約》舉行公開聽證。

該條約於1955年8月15日在德黑蘭簽署,並於1957年6月16日生效。

伊朗在向國際法院遞交的要求進行裁決的訴訟書中指出,該國的申請涉及美國在2018年5月8日頒布的“重新全面實施和強制執行"制裁和限制性措施的決定。該決定旨在重新恢復針對伊朗和伊朗公司及其國民的制裁和限制性措施。

伊朗稱,通過實施5月8日頒布的重新制裁令,美國“已經並繼續在違反”1955年條約的多項規定。因此,伊朗敬請法院裁定、命令並宣布美國違反了1955年條約中承諾的對伊朗的義務,並應毫不拖延地立即終止所宣布的威脅,此外美國應對違反其國際法律的行為給予充分賠償。

就伊朗要求國際法院進行裁決一事,美國表示:伊朗向國際法院提交審理的做法是企圖干涉美國採取合法行動的主權權利,包括重新實施制裁。採取重新制裁行動是為了保護美國的國家安全。伊朗提起訴訟是對國際法院的濫用。

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博爾頓此前明確表示,美國不承認國際法院對該國的司法管轄權。國際法院在今天所發表的裁決書中明確表示,該法院在這一案件的裁決中擁有恰當管轄權毋庸置疑。

伊朗核問題六國於2015年7月14日在維也納與伊朗就妥善解決該國核問題達成歷史性的“聯合全面行動計畫”。根據協定,伊朗將拆除三分之二的離心機,將濃縮鈾庫存削減至300千克以下,並在15年內不對純度超過3.67%的鈾進行濃縮。此外,伊朗必須允許在至多25年的時間裡接受對其核設施、非核設施的廣泛監控,以及對鈾礦及離心機工廠的監督。而一旦伊朗按計劃縮小核專案規模,針對該國的能源、金融及商業制裁將被解除,伊朗同時還能在海外市場獲得超過1000億美元的石油收入。

行動計畫簽署以來,國際原子能機構在連續12份報告中都證實了伊朗到現在為止兌現了所有的承諾。【新聞來源聯合國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