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望2020前 COP23主要談判成果逐條看

COP23氣候談判17日於德國波昂落幕,討論如何落實在2015年簽署的《巴黎協定》。大會最後產出一份「非正式要點」,接續明年於波蘭卡托維茲市(Katowice)舉行的COP24大會,將以這份文件為討論基礎,預計將拿出《巴黎協定》的具體實施細則。針對COP23大會的共識及結論,美國智庫型環團 Center for Climate and Energy Solutions(C2ES)做了相當完整的逐條整理。

締約國有三年的時間,也就是在COP24之前,談判出實施巴黎協定的詳細規則、準則和程序,即所謂的「巴黎協定規則手冊」(Paris rulebook)。規則手冊在COP23的主要進展如下:

第4條:減緩-「準備、溝通和維持其自主貢獻」是巴黎協定的核心義務之一。關於第4條的談判圍繞著自主貢獻的「特點」:自主貢獻遞交時的前期資訊提供、締約方如何確保自主貢獻符合清晰、公開透明與可理解(clarity, transparency and understanding)之原則、締約方如何為自己的自主貢獻負責。

第13條:透明度-巴黎協定主要透過「透明促進框架」(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落實問責,所有締約方都有報告和審查的義務,對於能力有限的發展中國家則要「內建彈性」(built-in flexibility)。

第14條:全球盤點-為了提高締約方的企圖心,巴黎協定規定就協定的長期目標(緩解、適應和支持)進行每五年一次的全球性盤點,讓締約方知道兩年後要交的新自主貢獻該怎麼訂定。第一次全球性盤點的時間是2023年。

第15條:遵約機制-巴黎協定第15條建立了一種非對抗性、非懲罰性的機制,以地域平衡原則組成的12國專家委員會來「促進執行和履約」,關鍵問題包括委員會權限範疇、如何開展工作,以及可能產生的結果。

第9條:資金機制-COP23最棘手的問題之一是如何落實第9.5條的要求,即已開發國家每兩年就其未來對發展中國家的支持提供「明確的量化和質化資訊」,包括「現有可提供的公共財力資源」。非洲集團(African Group)對於開發中國家承擔新義務的可靠程度和日益嚴重的氣候影響越來越感焦慮,因此在COP23力推已開發國家要在兩年期報告中載明其承諾。已開發國家表示反對,強調難以保證未來的資源分配。

第6條:減量合作-巴黎協定第6.2條授權締約國採「國際可轉換減碳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ITMOs)以達成自主貢獻。問題是規則手冊應該要規範到多細?要給締約國多少操作空間?第二個問題是,如何確保轉移的兩方做出相對應的調整,避免重複計算ITMO。

COP21時,締約國沒想到巴黎協定會這麼快生效和啟動全球盤點,現在締約國決定在2018年導入由主辦國斐濟主席提出的「Talanoa Dialogue」(促進性對話機制),促成下一輪2020年的自主貢獻。【新聞來源:環境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