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岱樺提修《採購法》 業者行賄起訴就停權

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2日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對於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擬鬆綁採用最有利標限制,2億元以上的巨額工程採購案,須成立審查小組等,以確保採購案品質。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出《政府採購法》中一定要有防賄條款,若廠商行賄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立即停權3年。

林岱樺於記者會指出,根據現行《政府採購法》,行賄判決有罪才會被停權,但在行賄起訴過程中,業者仍可以繼續參與政府的公共工程,而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報的前10名不良廠商,沒有一家是因行賄定案而被提報,並舉例遠雄創辦人趙藤雄涉及在林口A7、桃園八德等合宜住宅行賄弊案,輕判2年、緩刑5年,併科新台幣2億元罰金,但依現行法律,遠雄集團卻還能繼續參與政府公共工程。

因此林岱樺提案在採購法中增訂第101條之1,政府機關辦理招商時,執行廠商如有涉賄、強暴、脅迫等情事,應立即上呈工程會列管。遭起訴者,停權1年;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停權3年。

公共工程委員會科長陳仲祐對此回應,依現行法,只要行賄起訴就會請機關檢討是否終止契約,及追討不當獲利;判決確定者,若違反《政府採購法》的87至92條,會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成為不良廠商,3年內不能投標政府的案子,但目前因為大部分的行賄業者皆不是以87條至92條定罪,因此無法適用採購法。【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