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工人臥軌案 4年後交通部祭出罰單

2013年關廠工人為抗議勞委會(現為勞動部)編列大筆預算向工人提告,並且追回政府替惡性關廠代墊的資遣費和退休金,憤而躍下台北車站軌道抗爭;事隔4年,卻傳出當年參與抗爭者陸續收到交通部依違反《鐵路法》第57條第2項開罰6千元,並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發出裁處書。交通部也發出聲明表示,當年關廠工人的臥軌抗爭行為已違反行車及乘車安全,並強調沒有外界所說的針對性或打壓勞工,僅是基於維護社會大眾的利益。

交通部發出新聞稿表示,關廠工人2013年2月5日晚間佔據台北車站軌道、阻礙列車進站,其行為雖經台北地檢署2015年判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經鐵路警察局移請交通部依鐵路法裁處,交通部考量其行為確已違反鐵路法第57條第2項「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規定,且危及行車安全及社會大眾乘車權益,為避免群起仿效,於104年6月18日函請鐵路營運監理小組依法從重裁處,交通部對於其違法行為,依鐵路法裁處之立場從未改變。案經該小組循程序充分查證瞭解後,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相關規定,發出裁處書。

關廠工人抗爭源自九〇年代多間電子紡織企業陸續發生惡性關廠,導致大量員工面臨中年失業,甚至領不到資遣費與退休金,凸顯政府對企業監管不周,以致工人群起激烈抗爭,最後迫使勞委會頒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由政府以貸款名義,從就業安定基金中撥出部分經費支付勞工失業金,代勞工向資方求償,並聲明勞工不須返還此筆款項。

2012年,勞委會竟然編列預算向當年這些工人提告,追討這筆錢。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再度組織自救會重啟抗爭,時任勞動部長潘世偉堅持提告,堅持當年發放係為「借貸」的錢,甚至派員至抗爭勞工家庭一一施壓,逼使工人於2013年春節期間在台北車站臥軌抗爭事件。整起案件,2015年經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判定為不起訴處分。

事隔4年,全國關廠工人連線29日於臉書上貼出交通部裁處書,內容指出,雖2015年或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在案,但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尚未逾行政罰之裁處時效,爰依照當年違規事實,裁罰新台幣6千元。【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