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黑心油 撤5千萬罰款確定

三年前爆發的強冠企業黑心油事件,引起民眾對食安疑慮,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強冠販售餿水油製成「全統香豬油」對外販售,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強冠裁罰5千萬元,強冠認為已被刑事判刑及裁罰罰金,故不服裁罰,並提起行政訴訟控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最高行政法院維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認定「一事不二罰」原則,判決撤銷衛生局5千萬罰款的處分,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今(18日)天認定原判決並無錯誤,駁回上訴,強冠撤5千萬罰款確定。

本案源於高雄市衛生局於2014年間,查獲強冠違法使用不合格的原油製成香豬油對外販售,高雄地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重判強冠董事長葉文祥等人20年至8年徒刑,並裁罰強冠5千萬元罰鍰。該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判葉文祥應執行17年的徒刑,另判其5年徒刑為得易科罰金,並加重罰強冠1.2億元,且沒收犯罪所得約8150萬元。

對於本案,最高行政法院發言人沈應南表示,強冠「全統香豬油」在刑事案件的部分,已於去年8月間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構成285罪,並判強冠罰金1.2億元,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應執行17年徒刑,另5年徒刑可易科罰金。

另行政法院表示,依行政罰法第26條的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依刑法處罰,亦即刑罰優先概念,且一事不二罰,刑罰與行政罰不得併為處罰,倘若刑事案件判決無罪,行政機關則可於判決無罪確定後三年之內,再做行政裁罰。【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