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殺江國慶案 高院二審判陳肇敏等賠償5957萬

前空軍士兵江國慶遭誣指冤死案,國賠江家1億300多萬元後,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向當時違法取供的前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5人求償共8844萬餘元;二審高等法院16日維持一審見解,判賠5957萬餘元,仍可上訴。此項判決創下國賠後亦向前任首長求償,獲判勝訴之首例。

1996年江國慶被軍方誤認為是5歲謝姓女童遭姦殺之兇手,經空總政四處的反情報總隊偵辦刑求後自白認罪,隔年即遭槍決。2010年監察院認為反情報總隊無偵辦刑案資格,要求國防部追溯破案獎金,2011年軍事法院再審,改判江無罪確定。依刑事補償法國賠1億318萬5000元後提起民事訴訟,因陳肇敏與前空軍反情報隊參謀官柯仲慶2人責任最大,各求償1474萬,及其餘5名軍官共8844萬餘元,並聲請假扣押財產。

台北地院認定,陳肇敏安排不具軍法警察官身分的反情報隊柯仲慶等人主導問訊,且違法對江不正取供,違反軍事審判法等規定,亦屬整體繼續性違法行為,直接影響判刑結果,屬公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違失,應負賠償責任。高院經3年審理,亦認為辦案人員有重大違失,仍維持一審宣判,駁回上訴與附帶上訴。【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