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通過62位稅務專業法官 張靜:顢頇 濫竽充數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設立商業法院、勞動法院、稅務法庭,使判決符合專業、迅速、一致且可預測性。同時司法院為因應年底將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應設立專業稅務法庭,然而近日卻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之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便宜行事讓62位現職行政法院法官就地合法取得專業稅務法官執照,引起社會各界撻伐,日前由法稅改革聯盟等單位所舉辦的「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論壇,與會的司改國是會議委員、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看到司法院通過稅務專業法官的顢頇作為,大失所望的說:「我本將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溝渠」,並痛批:「士大夫無恥,是謂國恥。」

對於《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三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者」及第10款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三年內曾任各級法院稅務專庭(股)之法官或其庭長、審判長,職務評定結果良好者」,各級行政法院的法官即可申請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張靜強烈批評,第2款對行政法院法官來說很簡單,就好比去超商買東西,集40點就送稅務法官充氣娃娃一個。關於第10款,張靜認為更是離譜,他反問大家,目前有稅務專業法庭嗎?適用的前提就不存在,是否適用還是問題。理論上第10款根本沒有適用的可能,需要真正成立稅務法庭才適用得到啊!

張靜表示納保法第18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本是要把現在行政法院內,因無賦稅人權觀念且專業不足而不適合審理稅務行政訴訟的部分法官予以「就地正法」,把他們剔除於稅務專業法庭之外,絕非像違章建築似的通通直接發給建築執照,或如同將過期商品改一改製造日期,就重新上架一般,讓他們「就地合法」。而司法院的作法擺明了就是不設任何門檻,讓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及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的法官「就地合法」,此種新瓶裝舊酒,換湯不換藥的作法,不僅破壞了專業法官的「專業」名號,也辜負了立法者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良法美意,可見司法院從不認為行政法院體系內的現職法官,其實有大部分的法官對稅務行政訴訟是不夠專業的、是只知保護課稅者的公權力的,只為了預先保護這些法官的權益而訂定此一審查要點,讓這些法官挾著「稅務專業法官」的名號繼續荼毒百姓,而毫不考慮人民的感受與期望。

身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組委員的張靜細數,5月12日當第4組開結論會議時,司法院都沒有報告在5月10日的第4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時,一口氣決議通過了最高行政法院及台北、台中高等行法院共45位法官申請核發的稅務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之後6月13日第5次人事審議委員會再決議通過了最高行政法院及台北、高雄高等行政院共17位法官申請核發的稅務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申請的62位法官是人人有獎,司法院及主其事者之違法弄權,置納稅者權利於不顧,莫此為甚。張靜並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組提出五項建議:

一、對司法院公布訂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違反母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及司法院嗣迅即核發最高行政法院及三個高等行政法院共62位現職法官之稅務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以如此粗糙及敷衍之作為,完全看不出想要改變稅務行政訴訟審判生態的用心,應對司法院及主其事者予以譴責。

二、《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依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而與其濫竽充數,不如寧缺勿濫,司法院嗣後依此要點上開項款所核發共62位法官的稅務類型專專業法官證明書也應一律失其效力。

三、司法院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去除形式主義、本位主義,站在納稅者權利保護之角度,重新訂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相關規定。

四、為因應納保法將於今年底施行,司法院應在年底前,儘速就所有(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欲成為「稅務類型專業法官」的法官,安排有關稅法的研修及稅務行政與稅務訴訟之實務研習,不得少於60小時(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且應舉辦結訓考試,考試及格者方得核發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以彰顯其等之專業。但符合《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至第8款之法官得逕依各該款申請,不在此限。

五、在終審法院依第二分組的決議案即員額精簡及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改革完成後,納保法第18條第1項應修正刪除「最高行政法院及」七個字,也即應廢除最高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的規定。【記者 洪大成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