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2
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22日被高等法院依「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判處20個月刑期,法官表示,本案最嚴重的地方在於,曾蔭權做為特首,應該對市民和中央政府負責,而曾蔭權違反誠信,應判處嚇阻性刑罰,故判曾蔭權監禁20個月,且不得緩刑。
法官指出,曾蔭權所犯罪行的量刑起點是30個月,但考慮到他過去40多年對香港的貢獻,尤其是1998年處理金融風暴的政績,因此予以減刑。
曾蔭權的妻子鮑笑薇於宣判後在法院外表示,她對判決結果感到非常失望難過,表示會堅強以對,並上訴到底。至於「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陪審團暫時無法做出裁決,最快將於9月重新審理。【記者 成曉中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