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過關 電動汽機車免牌照稅延至110年底

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30)日初審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須交黨團協商,延長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民國110年底,並納入電動機車,期間從明年1月到110年底,免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明定,延長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增訂電動機車於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根據財政部報告指出,依經濟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延長電動車輛免稅措施4年,預估增加電動汽車5795輛,電動機車17萬1000輛,可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稅收新台幣45億元,扣除貨物稅、使用牌照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的稅損37億元,整體稅收增加8億元。

但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質疑,用減稅的方式,無法達到推廣電動機車的目的。他強調,不能夠把稅捐當成提款機,讓所有的政策都用減稅來達到目的跟效果。會議主持人財委會召委、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建議,自實施後,財政部應每年針對電動機車的效益,送一份報告到財委會,若狀況真的不好,朝野立委就提案中止。

另初審條文也放寬對已立案的社福團體和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範,未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的社福團體與機構,經地方政府同意後,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不受現行3輛的限制。【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