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平反稅務假案

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其後自1950年起,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國際人權日。「人權」可以實現為聯合國憲章揭櫫的四大自由:信仰、言論、免於匱乏、免於恐懼,源自於美國羅斯福總統於1941年初的國情咨文。「自由」是美國建國的總目標,源自英格蘭王亨利八世與羅馬教廷翻臉另立新教(英國國教),此後兩百多年新教舊教(羅馬天主教)血腥鬥爭,大量人民被酷刑或苛稅,只能含淚出走至北美洲。但北美洲移民仍不能免於苛稅,這才爆發獨立戰爭,因此「自由」明定於美國憲法序言。建國兩百多年來,美國政府一直維持「政教分離」原則,避免干涉宗教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重要性與日俱增

1941年初,納粹已奴役了大半個歐洲,此時日本也已奴役了大半個中國和中南半島,還在河內的外港海防建軍港,砲口對準美國屬地菲律賓,又和德義兩國簽定三國軸心聯盟,美國面對兩洋戰爭威脅。此時歐洲保有自由的只剩英國,但是英國的生命線--海運,快被德國潛艇截斷了,只得急急向美國求援,但此時美國民意傾向於姑息苟安,不願涉入國外戰事。羅斯福憂心法西斯魔掌遲早染指美國,因此提出四大自由來提振民心,同時啟動美國強大的重工業,超前積極備戰。

正如羅斯福憂心的,1941年底日軍偷襲珍珠港,太平洋戰爭爆發,羅斯福毅然領導美國並協助其他盟國,合力捍衛四大自由,終於1945年取得二次大戰勝利。遺憾的是,羅斯福在納粹德國投降前夕不幸病逝,但遺孀伊蓮娜承繼遺志,出任美國駐聯合國大使,起草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被繼任總統的杜魯門讚揚為「世界第一夫人」。

《世界人權宣言》在今日的影響力,遠勝於伊蓮娜在世之時。聯合國依照《世界人權宣言》的意旨,聯合國接續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反貪腐公約》、《反酷刑公約》等一系列公約,這些公約要求會員國建立監督制衡機制來保障人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召集學者專家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或暗訪各國,也接受個人和組織投訴侵犯人權案件,人權狀況不佳的會員國會被提到聯合國大會檢討,形同被全球譴責,嚴重的會被其他國家制裁。2006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升級為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位階最高的常設機關之一,使《世界人權宣言》有強大力量,可促使各國政府在維護人權上勇猛精進。2016年美國實施《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歐盟於2020年12月7日通過類似的《歐盟全球人權制裁制度》,授權美國和歐盟會員國,得以制裁非美國和歐盟公民或機構,已經有數十人和機構受到制裁。

台灣人權一路坎坷戒嚴恐怖統治

《中華民國憲法》和《世界人權宣言》有密切連結,因為中華民國是聯合國創始國之一,參與起草《聯合國憲章》的代表--張君勱,正是《中華民國憲法》的起草者,而《世界人權宣言》又是基於《聯合國憲章》,因此,中華民國憲法的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7至24條)與《世界人權宣言》極為相似,其意旨完全相同。若照《中華民國憲法》,台灣的人權應該是受到保障。很不幸,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12月25日開始實施,正值內戰最慘烈之時,行憲不到半年國民政府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凌駕憲法之上,但已無力回天。1949年初國民政府全盤慘敗,1月21日蔣中正總統辭職,國民政府敗走台灣,5月19日實施戒嚴,憲法被凍結,開始長達38年的白色恐怖統治。

遷台後的國民政府靠獎金利誘,鼓勵官員和人民檢舉匪諜,以槍決匪諜製造恐怖來震懾人民,好維護政權。任何人都可以檢舉匪諜而不需要證據,情治單位自然會捏造出「證據」,依1950年開始實施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被檢舉的匪諜必然被槍決,財產充公,但檢舉人可分得匪諜財產的三成,就可以獲得巨額財產,如此重利誘惑之下生產了超過十萬名無辜受難者。事實上,真正的匪諜領導人蔡孝乾,在肅匪條例實施之前就已被逮捕,匪諜組織被清剿,故而肅匪條例並未查獲一個真匪諜,反而是製造出很多假匪諜,連孕婦丁窈窕、少女施水環、高二女生傅如芝這款不可能是匪諜的「匪諜」,都不放過。

同樣血腥的還有稅單。戒嚴初期政府沒有合理俸祿給公務員,只好因循宋朝以降的千年陋習,默許公務員在經辦事務中扣留一部份公款充做自己的俸祿,這種較小規模而常見的貪汙,陳儀稱之為「揩油」。為了讓公務員多留一點油給公家,國民政府乾脆仿照肅匪條例,於1954年設《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把貪汙合法化,結果和肅匪條例一樣,同樣給了很多獎金,製造了很多假稅案。到今日解除戒嚴已36年,公務員俸祿也合理了,但該財務罰鍰處理條例已經79年仍然在暫行!

戒嚴獎金陋習危害台灣人權

照理講,1987年解除戒嚴之後,政府就該回歸憲法保障人權,假匪諜、假稅案就不該出現了。然而,造假、抹黑、領獎金三部曲操作獲利太大而成本太低,讓黑心政客和惡質官員樂此不疲。最難看的是1996年由新任法務部長廖正豪發動的「宗教抹黑」案。廖正豪宣稱某些宗教團體涉嫌詐欺、逃漏稅等等罪行,由侯寬仁檢察官以違法、粗暴且恐怖手段進行搜索逮捕,同時發動媒體鋪天蓋地渲染誹謗,被搜索的團體大多是1996年沒有表態支持當選人的。所幸,檢察官的起訴書經三級法院審理後判決無罪確定,並無漏稅也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但是,國稅局竟然依照檢察官捏造的起訴書,來開出虛構稅單,藉以沒收人民財產,國稅局和行政執行署得以獲得高額獎勵金,和檢舉匪諜獎金一樣。

「宗教抹黑」行動之後的27年,事實已經很清楚:「宗教抹黑」是官員濫權營私。形同直接剝奪人民的信仰自由,而信仰自由是《中華民國憲法》和《世界人權宣言》明文保障的四大自由之首。一小撮違法官員,奈何為了私利,就公然玷汙憲法,挑戰全世界文明國家的忍耐極限,還讓台灣被愛好自由尊重法治的友邦所鄙視?

深愛台灣、並且多次來台灣進行研究講學的國際知名宗教學者Massimo Introvigne,以1931年加州最高法院對布萊克本(May Otis Blackburn)女士的判決,來說明公權力如何維護信仰自由。布萊克本於1922年創立新興宗教團體【大十一王室騎士團】(簡稱大十一),布萊克本宣稱她本人和她的女兒是聖經的《啟示錄》篇中提到的兩位見證人,並將從天使長加百利和其他天使接收預告末日事件的啟示。有一位Clifford Richard Dabney,加入「大十一」團體並捐獻巨款,稍後他不滿「大十一」,就提告布萊克本詐騙他。1930年布萊克本被洛杉磯高等法院判詐欺斂財罪,且因為詐欺所得不能被視為宗教捐獻,她也被認定逃漏稅,但1931年加州最高法院改判布萊克本無罪。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大十一」的「整個生活和救贖計劃是一個充滿荒謬的混亂之音」,但是,Dabney身為「大十一」成員時,完全有能力做為一名商人並自願捐款。

法官們結論:Dabney和其他人接受了布萊克本對基督教經文的奇怪解釋,但由於他們心智健全,他們是自願這樣做的。從Dabney捐款時的觀點來看,他的選擇是合理的,因為他相信他可以期望在此生和來世都有美好的未來。加州最高法院最終表達了對宗教自由的強烈支援,也認定世俗法庭不能評價靈性教義的真實性原則。除非捐贈者有精神障礙,否則應假定捐款是自由贈與(無詐騙)且免稅(無逃稅)。

台灣的宗教、信仰團體大都是勸善、為善的,與「大十一」不同。Introvigne強調:「大十一」是一個相對極端的團體,但布萊克本案判決的原則至今仍常被美國法院引用。在民主社會中,公民應該有權自由加入他們喜歡的精神活動,如果他們向這些團體捐款,這些捐款應該被視為免稅的贈與。確定這些原則對於保護宗教或信仰自由至關重要。

捍衛四大自由   首當平反冤稅假

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國,外交上處境已十分艱辛;再者,台灣經濟幾乎完全是靠對外貿易,因此國際形象格外重要。四大自由之首,信仰自由,在文明國家是公權力絕不可侵犯的底線,而且政府必須要全力維護。很遺憾,今日台灣少數官員,卻是為了貪圖獎勵金,公然藐視《中華民國憲法》和踐踏《世界人權宣言》,讓台灣被全世界恥笑。

正值《世界人權宣言》公告75周年,再過15日是中華民國行憲76周年,早已沒有匪諜、戒嚴令和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和《世界人權宣言》是政府和人民必須遵守的約定。2009年公告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依此法條,沒有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一樣,早就該被廢止了。所有人都有權利享受的四大自由,不該被一張假稅單就輕易剝奪了。台灣如果還要和其他國家平等往來,就必須立即平反假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