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懲處加害者 落實人權與實踐轉型正義

1965年美國非裔民權運動領袖麥爾坎X(Malcolm X)遇刺案,當時有2名無辜的美國年輕非裔男子被判有罪及坐牢20多年。兩人雖已在1980年代中期獲釋,直至去年十一月, 紐約州最高法院宣判無罪,並表示二人於近半個世紀前被判有罪,是「判決失當」。為此,今年十月卅日紐約市與紐約州政府合計給予二人平分3600萬美元(約新台幣11億6280萬元)的冤獄賠償金。

冤獄賠償,還給當事人清白,然而流逝的生命與受損的名譽,要如何彌補?受到公權力最殘忍傷害的人,為何不能伸張正義?台灣所發生的蘇建和、江國慶、徐自強、鄭性澤等冤案,他們都曾遭人誣陷或屈打成招,背負不屬於自己的罪名,有人年紀輕輕就被槍斃含冤而死,有人蹲了十多年的冤獄,最後都獲判無罪。經手承辦過冤案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及法醫與測謊人員都明顯涉有違失違法,卻未被究責,監督制衡的機制亦難作用,以致於加害者至今仍藏身在冤案黑歷史中,他們所犯的錯誤無法更正,社會的公平正義將無法得到保障,國家也難有正常發展。二次大戰後,德國開始懲處納粹罪行,但因政府體制內仍有前納粹官員,因此盛行「冷特赦」,即審理案子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台灣的威權統治,長達 38年之久,而自1987年解嚴至今,對冤案加害者,仍然沒有一個有效的懲處機制,讓人不禁擔憂威權遺毒,還在政府體制裡繼續發揮作用,才會讓冤錯假案不斷。

根據司法院統計,2001年(民國90年)至2021年(民國110年)國家冤獄賠償總共4億5千2百50萬2千5百元(452,502,500.00元),平均每年約2千1百54萬7千7百38元(21,547,738.1元)。這些是得到法官判決可以依據冤獄賠償法賠償的案例,有許多案例是確實遭受到冤獄,卻因曾經自白過有可歸責的事由而無法獲得補償,但司法走過的這幾十年,當事人被刑求、逼供的情形並非新聞,這部份情形雖在人權意識提昇後有所改善,似無直接加諸於身的酷刑,但仍不乏精神、心理刑求的情事發生,且審判期長達數年甚至數十年,人身自由或許已未被羈束,但仍須苦坐「心牢」,國家又要如何賠償?

法務部「地方檢察署執行裁判確定情形」統計指出近4年來,從2018年(民國107年)至今2022年(民國111年)2月共有83萬2108人遭檢察官起訴,占全國成人人口的4.29%,其中獲判無罪者有2萬6754人,占全國成人人口的千分之1點38,平均每年獲判無罪者有6458人。(如下表)


表、地檢署執行裁判確定情形(民國107年至111年2月)

今年是二二八事件七十五週年,「轉型正義」在台灣悼念民族傷痛的事件常被提醒,但是要如何杜絕執行公權力者,不再違法濫權,刑求脅迫、以押逼供、違法搜索,甚至違法凍結資產,剝奪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人格權的事情不再發生呢?人民無端受冤苦,但加害者卻置身事外,沒有究責機制,讓錯誤不斷的重演,悲劇也不停的發生,「轉型正義」不應只是用來包裝民主的糖衣,而是能在政府體制裡受到實踐的思想與行為。2009年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典化,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對於重大人權侵害案件之加害者應「繩之以法」。

公政公約第 31 號一般性意見第16項,「委員會注意到,賠償涉及:回復原狀、恢復名譽以及補足措施,例如:公開道歉、公開紀念、不再犯的保障措施、對有關的法律及慣例作出修訂以及將侵害人權者繩之以法。」,第18項「某些《公約》權利遭到侵害,締約國必須確保將行為者繩之以法。未予調查的情況一樣,如果不把行為者繩之以法,就可 能會引起對《公約》的再次違反。」

另外,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2條2項之規定,不論戰時或是國家遇有緊急情況,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之理由,表彰禁止酷刑義務的絕對性,因此,對於酷刑罪的輕判或是赦免、減刑都是公約義務的違反。基於此絕對義務,時效規定亦不適用於本公約關於酷刑罪之訴追處罰。「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29條亦有相同之規定,「本法院管轄內的犯罪不適用任何時效規定。」。

落實轉型正義有幾個重要指標,一為釐清真相,二為對加害者的追訴,再來才是對受害者的賠償與和解。然而在台灣,除了真相往往難以釐清外,對加害者更是從不追究,如此又何能追求受害者坦然面對。能將侵犯人權者繩之以法才是關鍵所在,如此並非只是要撫慰被害者,而是對公理已獲伸張之昭告與對未來擁權者之警惕。

防止冤案發生必須仰賴每位執法者秉持良心,做對的事。尤其是政府官員。社會的不公不義,侵害人權者十之八九來自政府。我們呼籲政府與所有執法的公務員必須謹記,「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秉持良心做事,避免冤案發生,人倫悲劇不再,既然無法期待違法濫權官員的良心覺醒、勇於認錯改過,那麼,全民即應覺醒,監督政府落實糾錯、懲處,落實人權,實現轉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