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從住家法拍案例 檢視人權當優先於債權

郭婞淳獲奧運女子59公斤級舉重金牌,全台狂喜。這面金牌得來不易,2013年她在世界舉重錦標賽奪得金牌,很有希望在2014仁川亞運再奪金,卻在2014年春練習時不慎被槓鈴壓傷,致右大腿股外側肌80%斷裂。長庚醫院楊定一醫師不僅指導她療傷復健,還叮囑她:「用愛和感恩的心,面對自己、團隊以及比賽的對手。如果有能力,別忘了把這份愛回饋出去。」郭婞淳依照指示,奇蹟般地恢復肌力,在短短幾個月內再披戰袍,在仁川亞運拿到第4名。此後實力漸增,2015世錦賽和2016里約奧運得銅牌,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和2021奧運就升級成金牌。

獎牌升級後,她回饋社會也升級。2015年她用2013世錦賽金牌獲得之國光獎金捐助一台救護車給澎湖惠民醫院,她說:「被槓鈴砸到的當下,我是躺在那裡一動也不能動。那時候不知道為什麼,救護車來得特別慢,所以能體會到一個病患在等救護車的心情。」這幾年她默默捐助給醫院、學校和慈善機構,又創造了許多奇蹟。她說:「追求金牌過程中不能只專注金牌,還可以幫助更多人。」

郭婞淳生命中充滿奇蹟。她出生時體重過輕又臍帶繞頸,多虧台東聖母醫院搶救才「倖存」下來,因而取名「婞淳」。婞淳幼時家運不濟,繳不出房貸住家被法拍,一家人流轉於親友家與工寮,甚至睡過議會地板,她自述「誰家可以住,就住誰家」。如此坎坷際遇令人喟嘆,難道法律一定要如此無情嗎?住家突然被法拍的痛,教幼小婞淳如何承擔?公權力能幫助小婞淳嗎?

就法律而言,中華民國於2009年訂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人權兩公約施行法》),此後,政府是不可以把人民的住家強行法拍的。人權兩公約是由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衍生的,其第25條:「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我國《人權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8條更明白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宣示了執法與行政作為均須以人權優先的意旨,由上述法條,住房權是政府必須保障的,特別是對於弱勢家庭,政府救助都唯恐不及,怎能用公權力法拍呢?

婞淳家繳不出房貸若是發生在2009年之後,依法政府是不可以法拍婞淳家賴以生存的唯一住屋,公權力應該是引介社會救助資源先救急,然後幫助婞淳母親有穩定收入,保有住屋再救窮,好撫養小婞淳成長,日後婞淳有經濟能力即可清償房貸。另一方面公權力可以合理合法機制(例如2007年立法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讓婞淳母親和債權銀行協商,擬定可行的償還方案。可惜當時法拍太快,而社會救助和債務清理條例來得太慢,婞淳一家未能免於流離失所的災難。

天憐婞淳,雖然常常沒有早餐,她還是有機會展現體能天賦,在17歲獲選入亞奧運國手培訓隊,常駐左營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開始嚴苛如蛙人戰士的密集訓練,只有過年才能返回台東老家省親。同齡少女有iPhone和華服,但婞淳只有血汗和淚水。經過血汗訓練後,婞淳為國征戰獲獎無數,政府發給她的獎金大部份都被捐出去回饋社會,捐助金額和她的舉重成績一樣,不斷刷新記錄。她是真正的台灣之光。

若仿效婞淳的舉重記錄和捐助金額,台灣的人權紀錄在《人權兩公約施行法》上路後,也應該不斷向上刷新才是。查封法拍弱勢家庭的住房,讓一家人流浪街頭,這種悲劇應該早就絕跡了。

很不幸的是,殘酷的侵害人權悲劇, 2020年還在發生。常年在外地工作、收入並不高的陳青旭,因未收到超速罰單而積欠政府1萬8千元,行政執行署官員就涉嫌以偽造的貼封條照片,跳過正當程序,把陳家三代繫命安身的袓厝(市價約250萬元)法拍。為何本身熟悉法條的行政執行官不惜知法犯法,硬要法拍陳家袓厝?其動機就在2002年訂定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以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細部規定》,明定抽成和瓜分比例。執行愈多獎勵金就愈多,難怪執行官要把1萬8千元膨脹到250萬,官員眼中只有獎勵金,看不到法律,更容不下人權。2007年花蓮行政執行處執行官陳右唯在其〔行政執行業務推動與績效獎勵金之研究〕報告中以沉痛的筆調指出:

「行政執行處的最終目標是為達成憲法第十九條:租稅公平的目的,獎勵金、績效及拘提、管收,都只是為了達此目的的手段,絕非行政執行的目的。現行制度卻以執行拘提、管收義務人的件數來評比執行官的考績,或使執行員得以因拘提人數而領取獎勵金,這種沒有衡量拘提、管收必要性、合目的性的比賽制度,皆非正常法治國家應為的行為…….難不成合法擄人勒贖的目的,是為了榨取義務人的錢,作為政府的財源,以利日後福利社會?而這些榨取的金額當真足以彌補因為政府不當執行所衍生的社會問題及所增加的社會成本?」很遺憾,這份報告在官方網頁上擺了十多年,長官們卻還在大發獎勵金。陳家三代的生命與人權,比不上執行官的考績與獎勵金。這款鼓勵違法濫權以求考績與獎勵金的制度不改,日後弱勢家庭的「小婞淳」將不能倖存。

何況,「小婞淳」要倖存,住房只是必要條件之一,還不夠充分條件,「小婞淳」還需要家人照顧扶持。公權力剝奪了「小婞淳」和陳青旭的住房,取走的不僅是單純的財物,更是拆散了家人。政府保護家庭的完整,《公政公約》第23條第1項:「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經社文公約》第10條第1款:「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盡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人權兩公約》明文要求各國公權力維護家庭的完整,才能育幼養老。執行官卻為了自己的考績與獎勵金,而費盡心力炮製假案去拆散陳家,已涉嫌違法瀆職。

法國文豪雨果在【鐘樓怪人】(原標題為巴黎聖母院,是法國的信仰中心)設計了一段,正說明了執行官在陳青旭案的角色顛倒和矛盾。故事近結尾時駝背敲鐘醜男(加西莫多)營救吉卜賽美女(愛絲梅拉達)逃回聖母院,哀號:請求庇護(sanctuary,原意即聖殿、神壇)!這是西洋的千年傳統:任何人,就算是逃犯,來到聖殿,上帝就會庇護他。任何人都不可以在聖殿動粗,連兵器都不得進入,這是褻瀆聖殿。當時法國的法律還規定:執法官員不得進入教堂抓人。加西莫多命運坎坷,幼時因外貌醜陋遭棄養,被聖母院副主教孚羅洛收養在聖母院,孚羅洛告誡他外面的人都很壞,要他永遠躲在聖母院內。近結尾時加西莫多心中充滿矛盾,因為被誣為女巫的愛絲梅拉達在他公開受酷刑時挺身護他,愛絲梅拉達躲進聖母院卻未被庇護,反而是被孚羅洛陰謀害死。依照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政府應該像孚羅洛收養加西莫多一樣照護每一個人民,家應該是不可侵犯的聖殿足以庇護每一個家人,執行官卻為了1萬8千元,像孚羅洛設局陷害愛絲梅拉達一樣陷害陳青旭,企圖把陳家趕出聖殿。失去了家,台灣還能有幾人倖存?

陳青旭案不是特例,在台灣因欠稅欠費而等著被強制執行的案件超過千萬件,依照【執行愈多獎勵金愈多】規則走下去,台灣會像【鐘樓怪人】的結局一樣悲慘:加西莫多目睹愛絲梅拉達被陷害而絞死,盛怒之下把收養他的孚羅洛推下鐘樓。要避免悲劇其實不難,只要落實《人權兩公約施行法》就可以。依此法,鼓勵拆散家庭的獎勵金發給要點和細部規定就該立即廢除;公務員應確實遵守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強制執行…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執行目的是求賦稅和財產的公平,不是在讓官員多拿獎勵金。只要官員心中有愛、眼中有法律,人權就有保障,許多小婞淳就能倖存下來。有家庭給小婞淳愛,小婞淳長大後就會感恩回饋,護佑更多的小婞淳,形成人權的正向循環。呼籲政府千萬別學孚羅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