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若無良心內涵 依法行政可能是殺人工具

「依法行政」不言可喻,是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圭臬,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何依法、如何行政才是依法行政的真正內涵?在民主國家,不外就是以良心為本,落實人權保護。

近21年前八掌溪事件,由於當年電視媒體全程轉播,從山洪爆發至溪水沖走工人2小時間,全程記錄,相信不少國人仍記憶猶新。據報導,當天17時10分,八掌溪水暴漲,四名工人受困溪床。承包商現場工地主任郭慶申以行動電話報警。18時7分,國軍搜救中心海鷗中隊接獲嘉義縣消防局申請救援,海鷗中隊則依規定請消防局向國軍搜救中心申請。18時10分,國軍搜救中心接受申請,但表示海拔2,500公尺以下的搜救歸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負責。18時37分,嘉義縣消防局再轉空中警察隊台中分隊。18時57分,空中警察隊認為要施救的地點在嘉義太遠,請海鷗中隊就近救援。海鷗直升機升火待發須熱機15分鐘,當日日落時間為17時10分,已逾出勤安全時間。消防局再轉往空警隊台中分隊,台中分隊同意救援。19時8分,四名工人在媒體轉播、大眾目光下,被溪水沖走。受難民眾等不到政府單位前來救援,延遲救援原因竟是當時溝通出了問題,也是各單位堅持所謂的「依法行政」下犧牲人命的教訓。

2017年苗栗卓蘭有一名詹姓老農,想在自家位於大安溪畔的果園內蓋一間農舍,向鎮公所提出申請,縣府也核發建照。然完工以後,河川局卻稱該地屬於河川地罰他們205萬。直到有一天要老農去領錢買肥料,才知河川局不顧案件還在訴願中,在2018年凍結戶頭所有資產。明明合法申請,卻被罰款並凍結資產,最後老農夫抑鬱而終,而他妻子受不了打擊,也在10天後相繼過世。

這個案例凸顯政府單位的行政不同調,出了問題,鎮公所、縣政府與河川局都推來推去,互踢皮球。究竟依的是甚麼法?河川局否定鎮公所與縣政府的合法建照,應該要去查清楚之後才能開罰,如果是該地不能蓋農舍,那麼錯在鎮公所與縣政府,怎可去罰人民,此一錯誤。其次,老農提出訴願之後,河川局不顧案件還在協調,凍結老農所有資產,未留基本生活費及營生所需費用,生存權被剝奪,嚴重侵害財產權與生存權之基本人權。

「依法行政」經常成為公務人員拒絕傾聽民意的托詞與藉口,甚至成為相關單位間互相踢皮球的執念。但是法律是人訂定的,所以法條也可能會有不合理或不合時宜的時候。當法律不符合正義原則時,公務員當然可以行使暫停或不執行的權利。如果公務員執法是來自長官的命令,《公務員服務法》的第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意即公務員有選擇「不執法」的權利。

法律之外不外乎是情理,公務員處理的每一件事務都是攸關人民的生命財產,公文的背後不是沒有生命的法條,而是活生生的人,當公務員在蓋每個印章的同時,是否該聽聽自己的良心,想想這個印章蓋下去、這個本位堅持,將造成甚麼樣的後果?

有個判例說明了執法人員(公務員)負有良心義務,兩德統一後,士兵亨里奇射殺因翻越柏林牆的東德青年格夫洛伊,遭到起訴,法庭上亨里奇的辯護律師辯稱:亨里奇沒有罪,他身為一名守牆士兵是在執行命令。然而,法官賽德爾對此反駁:作為一名軍人,當發現有人翻牆越境時,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你可以打不準,而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你在舉槍瞄準自己的同胞時,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而這也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賽德爾還說:在這個世界上,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發生衝突之時,良知才應該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因為「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最後,亨里奇受到良心的譴責深感愧疚向法官認錯,被判三年半徒刑。

當履行職責成了一種罪惡,就會有一種東西比職責更值得遵守,那就是我們作為人類的良心。 

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公務員除了依法行政外,應考慮是否有無違背普世價值與基本人權如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乃法律之最高位,制訂於憲法與聯合國兩公約之中,當法律與憲法或兩公約牴觸時,應以憲法或兩公約為準則。

類似八掌溪事件與老農的案例在國內並非個案,作為與不作為該如何思維與抉擇?本文藉德國老兵的案例提點公職人員的良知。「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當法律與道德良心衝突時,就應該遵循道德指標,遵從良心指引。同時,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古云:「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既是公僕,應以同理心解決人民的問題為優先,人民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了解民眾的問題與感受,身為公務員不該只是依法行政的官僚,應該是視民如親的良心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