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不是擺好看的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2001年全台新增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約189萬件,...接著2015年653萬件,2016年809萬件,2017年936萬件,2018年1021萬件,2019年1104萬件,2020年更高達1431萬件,2001-2020成長了7.57倍。政府恣意徵稅,造成企業倒閉、內資外流,外資不敢來台投資,年輕人低薪失業,人才外流。其中「稅務獎勵金」,違憲、違法,更惹起濫權徵收之動機。顯然,這當中開錯稅單的案件不知凡幾,更讓人民普遍的不信任稅官,但對政府官員死不認錯的心態也是無可奈何!這樣典型人物是以前財政部長張盛和為代表,任職至財政部長後退休,更是犯錯繼續升官發財代表性人物。

眾所周知,有少數檢察官濫權辦案,利用媒體公開辦案,沒證據也起訴,造成法官無罪判決的比例很高,還能上訴再上訴,真是浪費司法資源、凌虐百姓、戕害司法人權,最後死不認錯的說與法官看法不同,連被監察院調查後糾舉也能逃過處分,甚至還繼續升官發財,這樣典型人物以侯寬仁檢察官為代表,現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是行政法院與稅務機關都讓它擺著好看而已,人民根本是看的到,卻吃不到!

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大聲呼籲,稅法對一個國家的公平正義,社會發展非常重要,沒有一個強盛的、現代化的國家,稅法不上軌道的。人民最卑微的要求,就是他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國家要有管道讓他救濟,最後還需要有公平公正的第三者法院,讓他得到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在2020年大字第4號大法庭的裁定推翻,該裁定明確表示退稅請求權亦屬公法上的請求權性質,而基於法的安定性考量,並為督促納稅者及早行使退稅權利,以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其認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亦應受到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限制。但因該條款未明文規定消滅時效及起算點,故應參照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辦理。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如果真有課稅處分違法的情形,其實通過向納保官的陳情,尤其於其關於事證之調查之後,由納保官來清理歷年稅災案件,為受害民眾提醒稅捐稽徵機關職權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這才能積極發揮納保官作為稅務護民官(Tribune)的作用〕;但法條竟授權司法院及財政部,以球員兼裁判之姿另訂辦法,如今反讓政府成為吃人夠夠的大野狼。至今仍許多背負逃稅污名的百姓到死都得不到清白,有部份百姓就算欠稅案到結案後,仍將繼續蒙污到死,只因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被犯錯官員供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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