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在國際上素有「熱情友善」、「最美的風景是人心」等美稱。從課稅案例中,我們卻發現,台灣貪稅作法,是否扼殺人性中互愛互助的特質與倫理,也正一步步侵蝕著維持台灣社會和諧的基礎?
案例(一),甲君在110年度和A麵館簽訂了無償使用契約,把所有的房屋提供給A麵館設立營業稅籍並用於營業。雖然甲君實際上沒有收到租金,但因為涉及營業行為,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算出了租賃收入和所得額,將其歸入甲君的綜合所得總額,要求補繳稅款。
案例(二),因為經濟不景氣,有位民眾家裡有空房,弟弟沒地方住,於是就讓弟弟搬進來和他一起住,順便讓弟弟遷戶口進來。雖然明明沒有向弟弟收房租,但國稅局卻認定漏報租金所得,要求補繳稅款。哥哥認為,明明沒有收租金,所得也沒增加,為什麼國稅局硬要認定他有收租?除了補稅還要罰款。
案例(三),失智的陳媽媽(化名)有五名子女。兒女自103年起為她請了三位看護,日夜輪班,和一位廚房幫傭,四個人月薪共要12萬元。109年陳媽媽過世了,兒子申報遺產稅,主張每月5萬元算扶養(共400萬元),其餘924萬算媽媽借的,列「未償債務」。但中區國稅局搬出《民法》「子女有奉養父母義務」說,刪除924萬的扣除額,核課遺產稅80.2萬多元。
台北國稅局解釋,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個人如果把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明確是無償的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否則應該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收入。
因此,案例(一)雖經公證為無償收入,但因為商業用途,無法免稅。案例(二)雖非商業用途,但兄弟歸類為「他人」若未經公證,不認可無償收入。案例(三)常人認定遺產本就是父母用剩下的,國稅局搬出《民法》重新解釋遺產。還有,一位朋友家開畫廊,因為經濟不景氣,房東減租希望幫助他們,但國稅局不認,執意以該地段的房租水準計算房東收入,朋友無奈之下,只好關掉畫廊。
國稅局以現有稅法衍生許多細則與解釋函令,這些均未經立法單位審核與認可,嚴格來說它只是「內規」而不是「稅法」,其中不僅大都偏向課稅者立場,而且甚至違法與違憲,因而稅務律師陳祖祥曾表示,大法官所宣告違憲的案例中,其中最多的就是稅務函釋。
稅法專家張進德博士痛心表示,台灣稅法已經長達61年未經大修,顯示稅制改革長期受到忽視。112年台灣GDP已跌落至14年新低之下,卻年年超徵數千億,但我們看到的是國會的忽視與空轉、執政者的短視近利,不僅造成稅制改革停滯不前,也導致外資投資減少與低薪等問題無法解決。國稅局為了課稅,完全不相信,親朋好友家人之間可以無償的幫助,手拿雞毛當令箭,把人民當賊捶打,這般沒有人權的民主是假民主,希望新政府能建立有人權的真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