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百姓而言,稅務獎勵金是「萬稅之源」,稅官可以自行認定百姓的所得來開單課稅,如名模的執行業務所得被稅官指為薪資所得是為典範,幾乎所有的冤稅案都是稅官把「有所得要依法繳稅」擴充為「有所得要繳稅」,把課稅最高原則「依法」二字拿掉,就變成稅官用稅單來戕害人民的了,難怪109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全台有近1431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這當中有多少是冤稅案呢?
人民對公務官員很積極的工作表示讚美,但發現自身的權益受損,必然心有不平與不甘,再知道有部份官員都是衝著獎金來的,百姓當然質疑為何會有獎金的編列,這不是「養老鼠咬布袋」嗎!就要求立院廢除稅務獎勵金,之前曾被前財政部長張盛和一句:「沒有獎金,不足以養廉」,獎金沒有廢除,又讓稅官們繼續的濫開稅單,百姓求救救濟制度也是無力回天!
查稅這種份內的事,卻可拿高額獎金,可說是財稅官員的一大福利。領獎金的規則是,納稅人自己繳稅,沒有獎金,只有稅務員自己去查稅,查到納稅人逃漏稅而開出補稅單,才能拿獎金。補稅金額包括少繳的稅額,外加滯納金及利息,以及少繳金額1-30倍的罰鍰,當補稅的錢進入國庫,他們就可以拿獎金。所以即使是冤錯稅,獎金一旦拿了就不會吐出來,而且要死不認錯,否則會影響考績。
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委員蔣瑞琴律師指出,台灣104年就制定公布國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而發生貪腐的重要因素是獨占、有裁量、不透明度及沒有問責,反觀財政部自行發布9千多條解釋函令,過度裁量權及不透明,造成許多冤稅案件,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許多基本法條總數才上百條甚至幾十條,但單一的法條解釋函令竟高達上百則,甚至有將近500則的,嚴重膨脹。而且高達三分之二解釋函令已發布超過30年,早已不合時宜,甚或與新頒函釋產生衝突,行政法院卻又再用這些解釋函令作判決,造成實務界所稱「稅務風險無限大」。
早有學者呼籲全面廢止解釋函令,直接修法,才能避免財稅官員伺機貪腐,其實廢除解釋函令對財政部一點損失都沒有,因為財政部本來就可隨時增加新的解釋函令,確保違法稅單的合法性,行政法院的法官再引用判決,當然百姓敗訴,這也顯現解釋函令的威力無窮,財政部捨不得廢除。
稅法專家葛克昌教授也一再呼籲,美國租稅改革組織再造後,就不可以收稅的多寡來衡量稅務員考績,但我國現在仍以收稅多寡做績效,更以獎金鼓勵課稅,誘發濫稅問題,以法稅228的太極門冤案為例證明,獎金制度確實會誘發結構性貪腐,也造成嚴重的冤案。他呼籲要避免冤案再發,必須真正落實租稅法律制度,廢除違法函釋與稅務獎勵金制度,才能杜絕貪腐,邁向真正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