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台灣 堅持正義的荊棘路

 

年輕民主國家如何揮別威權?思想、信仰與宗教自由已是全球社會多元化的重要指標。6月20日至23日義大利新興宗教研究中心(CESNUR)在立陶宛首都維爾紐斯召開2023年CESNUR會議,有來自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韓國、日本和歐洲大多數國家超過20國的宗教學者及相關領域的專家與會。太極門案件繼今年澳洲、比利時、捷克布拉格國際會議之後,再度成為論壇焦點。

「沒有流血,不代表不傷痛;來自公權力的折磨,更甚刀劍。」太極門案揭開人民遭受公權力迫害的痛苦。本案自始為無中生有,處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不應起訴,更不應課稅,且最高法院已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監察院調查確有侵害人權之重大違法,而財政部、國稅局亦已承諾撤回執行,早該平反落幕,還給太極門師徒真正的清白與公道,卻延宕27年,迫害仍在持續。

假案整肅為開端  加害者的違法惡行

民國85年台灣首度舉辦民選總統,選後掀起一波宗教掃黑。同年12月19日檢察官侯寬仁攜帶媒體大動作搜索太極門,當天即散佈不實訊息,隔天各大報紙即刊載太極門詐財31億,涉及逃漏稅捐,惡意製造假新聞。根據銀行12月28日函覆檢察官表示,與案件相關之兩帳戶金額,總共僅61萬餘元(此款並非補習班學費,亦非營業收入)。侯寬仁未採用銀行所提供的事實證據,於起訴前六日,傳訊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作偽證,指控太極門是補習班,涉嫌逃漏稅;未曾詢問當事人,就直接將史越生的證詞當作起訴逃漏稅主要證據。多年之後,史越生向媒體坦白,太極門案件是由侯寬仁主導,案發當時找他去作證,只是套圈圈、做做樣子。充分證實太極門案從一開始就是栽贓構陷,無中生有。

86年10月法院審理期間,發函詢問台北國稅局核課補徵稅捐之情形,國稅局於10月22日指派稅務員簡禎壽協助辦理。不料簡禎壽未進行任何調查程序,竟完全依照檢調移送之不實起訴書,二天就作成「查緝案件調查報告書」,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台北國稅局及中區國稅局於同年12月間即違法發單並重罰。羅列國稅局強徵課稅,涉犯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等相關違法如下:

1、    國稅局明知起訴書中將同筆金額同時認定為詐欺所得及補習班學費收入,相互矛盾,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立法精神,在司法判決確認所得性質之前,根本不應發出稅單。
2、    87年3月27日台北國稅局發函中區國稅局,自承太極門稅務案件係由調查處查核,非由該局查帳核定。
3、    89年3月7日台北國稅局發函台北市調查處,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
4、    財政部93年函釋明文:「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 (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國稅局卻僅憑起訴書就做出課稅處分,違反明確性原則。

國稅局僭越職權 知法犯法  

國稅局始終無法證明其課稅依據為何,更從無逐筆調查舉證。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4項明文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故就課稅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等均應明確。

掌管補習班之最高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早於86及88年發函證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更於89年12月21日立法院公聽會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當時,中區國稅局局長楊重華、台北國稅局局長張盛和都在現場,卻仍持續以補習班名義違法強徵課稅。此外,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台北市道教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均證明太極門是永久團體會員,完全根據氣功武術及道教團體之宗旨,為弘揚中華文化、淨化人心之公益團體。

台灣省稅務局76年及財政部84年皆發函規定,氣功武術團體依法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台灣省教育廳(86)教五字第69135號函指出「關於五術(面相、手相、地理、風水、氣功、易經、紫微等)之傳授係屬民間技藝,與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目的不合,依規定不准設立」。政府機關根本不准許氣功團體設立補習班,所以依法令規定太極門根本不可能成為補習班。93年11月1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台北國稅局代理人劉麗霞說:「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對此被告(國稅局)也不否認。」94年7月27日劉麗霞更當庭承認,國內並無國術館遭課徵所得稅,而遭法官質疑為何「獨厚」太極門?101、102年台北及中區國稅局於重核復查決定書認定太極門並非補習班,並承認敬師禮之贈與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證實弟子贈呈給師父的敬師禮,國稅局卻以補習班及就弟子間互助代辦課稅,就是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國家判決已還太極門清白  戒嚴餘毒繼續迫害人權

96年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確定敬師禮是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練功服等用品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沒有任何欠稅問題。98年遭羈押之無辜被告均獲國家冤獄賠償,再次證實太極門遭受冤抑。依據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及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國稅局本應依據刑事判決結果撤銷違法稅單。

在刑案判決確定前,前財政部次長王得山、王榮周均曾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是從刑案衍生而來,刑案無罪,課稅處分就會撤銷。在最高法院宣判太極門無罪、無欠稅之後,前財政部部長暨駐WTO大使顏慶章表示,對於刑事法院裁判確定所認定的事實,行政機關沒有理由不加以引用。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溫耀源(太極門刑案二審審判長)指出,起訴書、調查局的移送書,這些本來在刑事案件就不具證據能力。連證據能力都沒有,居然拿這個作為憑證就來課稅,當事人怎麼會服氣呢?況且起訴書經過三審定讞又整個推翻,完全沒有你(國稅局)講的事實,沒有逃漏稅、沒有營業稅,這是敬師金,是一個贈與,依法應該是免稅。

台灣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暨玉山神學院院長布興・大立亦表示,國家的判決已經還給他們(太極門)清白,就應該照這樣執行下去了。無論是司法單位或是國稅局都要以最高法院的公正判決為依據,否則就是越過人權自由的底線。

91年監察院公布調查意見,詳列侯寬仁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案犯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等八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監察院並將此案選列為「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

98年監察院二度調查,針對稅捐機關提出糾正,指出國稅局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以及未依職權釐清所得性質等7項重大違法。調查本案之監察委員錢林慧君曾於記者會上表示,就太極門稅案對國稅局有七點的糾正,每一個糾正的時候,國稅局就說:「啊!我們呢!弄錯了!」100年她就跟財政部長講:「這個應該是可以結案了。」

99年監察院三度調查,通過監委李復甸、葉耀鵬、趙榮耀提案,以「衝撞現行五權憲政體制,有重大違失」糾正法務部延宕懲處侯寬仁疏失,並函請行政院轉飭法務部切實辦理。然法務部仍未懲處侯寬仁,甚至讓他高升為廉政署副署長、法醫研究所所長。

少數人綁架政府  死守錯誤拒絕正義

太極門案件在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無欠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後,國稅局並未依之前財政部次長之承諾撤銷稅單。太極門弟子持續陳情。97年11月24日立委朱鳳芝將陳情書轉予調查局,調查局於同年12月9日函覆「本案稅捐核課及逃漏稅之審理處罰係屬稅捐稽徵機關權責」,表明稅捐機關應自行依職責處理。

99年6月17日立法院公聽會,財政部及中區國稅局已承諾撤回81年度綜所稅之強制執行,並於2個月內解決太極門稅案。公聽會之後,時任財政部長李述德陸續行文立法委員田秋堇、涂醒哲及周守訓,告知已發文要求中區國稅局審酌具體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同年7月26日、8月27日中區國稅局及苗栗分局亦於公文表明: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作之核課處分,若為不同之見解,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要求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停止執行。

其實同年6月23日中區國稅局已在公文中自承:80至85年度係不同年度基於同一事實所作之核課,然除81年度判決確定外,其餘5個年度現仍於訴願階段審理中,若訴願決定與81年度原審判決有不一致之新事證,本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辦理。之後太極門不僅贏了訴願、行政訴訟,甚至在108年國稅局已將80、82~85年度稅單更正為零,基於行政一致性原則,同樣事實、相同證據及課稅方法之81年度稅單亦應撤銷,更不應把違法稅單作為執行名義,強行拍賣,將太極門修行聖地收歸國有。

無中生有的太極門案件,源於宗教掃黑之政治整肅,自始就不應偵辦、不應起訴、不應課稅,更不應有後續的強行拍賣。最高法院已經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監察院也調查檢察官及國稅局確實有多項侵害人權之重大違法;財政部亦承諾撤回強制執行並終結太極門稅務案件;最高行政法院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明指81年度綜所稅未及審酌新事實新證據,證實81年度是違誤稅單;且國稅局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太極門稅務案件於法、於理早就應該撤銷。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聯手將太極門修行聖地收歸國有,不僅違反我國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113條之規定,更使太極門師徒弘法道業遭受嚴重破壞,並剝奪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憲法明文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侵害文化生活選擇權、平等不受歧視及有效救濟等基本人權。

平反太極門假案意義重大,台灣必須擺脫戒嚴餘毒,鞏固民主法治體制。本案非法起訴衍生的違法課稅,權責機關有責任撤銷所有違法課稅處分、違法拍賣,歸還遭收歸國有之土地,以正本清源,還太極門師徒清白與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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