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凌駕在司法之上,又是一樁人民對政府高度不信任的代表,百姓一旦走入行政訴訟,就是死路一條,勝訴率很低,但是就算法院已經判決撤銷,國稅局膽敢說法院判決不算,繼續開出稅單,國稅局可以違法的把判撤銷的死稅單再開成活稅單,形同萬年不死僵屍稅單!這僵屍稅單再送到行政執行署。所以許多欠稅案是被國稅局、行政執行署輪流或同時凌虐的,這算是官官相護還是官官共逼呢?
象牙塔式的司法帶來了恐龍法官、貪污法官與打手法官,人民早已失了對司法的信賴感,面對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達84.6%,為了挽救司法已近崩潰的形象,台灣的行政、立法都已民主,司法還等什麼?然而台灣卻仍自豪於高高在上的職業法官審判制度,這種人民收到政府的行政處分若有不服,依法可以訴願,而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或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認為損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依然不服時,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再談稅務人權,人民面對國稅局用稅務獎勵金鼓勵稅官可以用盡手段開出稅單,這樣製造多少稅災戶出來呢?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布109年新增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已達1,431萬件,這樣的天文數字不得不懷疑賦稅人權也是崩潰了。接下來,人民不得不再面對執行官強制執行拍賣時標的物無上限的被拍賣,幾萬元的欠費欠稅案會被拍賣掉數百數千萬的房產,真的讓百姓崩潰了!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暨前行政法院法官林燦都,分析太極門案從民國80年到84年5年的稅案件,因為當初檢察官違法起訴,誤認為太極門應該繳所得稅,但是憲法第七條規定「平等原則」,相同事情要做相同處理,不同事情要做不同處理;行政法官要做成差別待遇的時候,一定要有正當理由。針對同一個太極門的事件, 80、82、83、84這4個年度,因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來的課稅處分是違法的,因此把原來的複查決定、訴願決定給撤銷掉,國稅局最後把4個年度應該繳納稅額更正為零,就代表不用繳稅了,為什麼81年度的所得稅還要繳。
林副教授表示,行政訴訟是要保護人民,因此行政法院必須要站在監督行政機關的角度,如行政機關做錯就應該把它撤銷,回復到保護人民的概念,不該再發回去讓他重新做決定,讓人民反覆受到干擾。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有規定,當行政機關認為自己的行政處分是違法不當的,縱使修訂期間已經過了,當初做成處分的機關,就可以把它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