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公務員犯法有時效 是幫助他們限期脫逃嗎?2

 

因陳長文律師事後發現他溢繳了15年的房屋稅,要求退稅,而稅捐機關依當時該條規定,卻只願退他5年的稅款,造成輿論嘩然,當時財政部為解除民怨,就游說立法院修法,改成無時效的規定,才得以退還陳律師全部溢繳稅款,社會皆稱其為開明的修法。

可見無時效的法律規定,有時才是維護法律公正性,且真正能讓法律的公正性成為安定人心與說服大眾的最佳準則。然陳長文條款事後在110年又被修成有10年時效的規定,只要拖過10年,人民就無法請求救濟,顯然公務員已習於藉著法律時效來逃避責任,才會讓此一倒退的修法發生,果然引發社會大眾與學者的撻伐,如此公然的讓國家不當得利存在,可以說就是違憲的惡法,於情於理,甚至立法精神上,都是嚴重創傷台灣民主法治形象的不智之舉。

行政官員違法濫權對人民所造成的傷害,有時不亞於刑事的作奸犯科,但反觀刑事責任,尚有30年的追訴時效,為何公務員懲戒法卻只有10年的時效?而回到信義鄉公所洪姓課長一案,信義鄉公所等判刑確定後,再行追訴行政責任,巧妙拖過10年效期,這是拖延的藉口?還是必要的究責程序?

刑事責任的追訴期依刑責輕重不等,最多有30年的追訴時效,但行政責任有時涉及的人事物範圍更廣泛,甚至傷害程度不亞於刑事犯罪,卻只有10年可追訴,實在不合理。刑事責任因涉及人身的自由,故構成要件比較嚴格,且在罪刑法定主義下,採無罪推定原則,刑事案件不成罪者,有時是因為提供的犯罪證據不足,而無法定罪,不一定真正的沒有犯罪,但行政責任,只要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上有所違背或有違法濫權的事實,即可對其究責,因此,行政責任的成立與刑事責任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所以行政責任的成立,即不應以刑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

然現行公務員的究責過程,有涉及刑事責任者,法官常以需等待刑事責任確定後,再行審理,但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非常冗長,許多案件的審理常超過10年才定讞,如此一來很容易就拖過行政責任的10年懲戒期,等於變相的幫助違法官員脫罪。這從侯寬仁違法濫權偵辦太極門一案可以看岀,監察院已完成調查並作成報告,糾舉侯寬仁犯下八大違法過失,請法務部究責議處,法務部卻說要等刑事判決確定,結果10年後法官判決太極門無罪、無欠稅確定,而侯寬仁很輕鬆就躱過10年懲戒期,再加上張盛和無視無欠稅判決,繼續開出違法稅單,查本就是雙重的違憲,政府怎可漠視官員這般違憲迫害人權的行為發生呢?

這些違法違憲的官員不斷的以10年時效為掩護,迫害人民,誠摯呼籲立委與行政院長,公務員懲戒時效應儘速修法取消,或者如刑事責任至少30年時效,讓台灣行政回歸清明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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