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公務員懲戒法制 究竟是保民還是保官?

 

「法官法」100年三讀通過,雖有「法官評鑑」機制,訴訟當事人可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評鑑要求;104年公務員懲戒法大修,基本上是把陳年以來大法官釋298、396、583等要求司法化的問題解決,而有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等設計,因為從書面審議變成開庭,程序的成本大幅提高。108年法官法再修,雖把之前評鑑三道關卡簡化,然而為保障「司法官」的「審級利益」,設了兩個審級。

懲戒法制是公務員違反工作紀律,追究法律責任的制度。法治民主國家需要謹守程序保障,然而懲戒的目的,仍是在究責。我國的憲政體制下,究責的目的則是為了保護被公權力迫害的被害人。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甚至考試院,每到懲戒修法時就針對各種權限爭執不下,不管哪一個院贏了,人民都輸,懲戒法制十年四修,公務員保護愈來愈周全,被害人民始終都是配角,就算是有修也是很有限,例如人民要申請行政救濟的訴願時,申請者要先繳交二分之一的稅額,現改成先繳交三分之一,這樣的修法有差嗎?。

就像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105年12月9日經立法 院三讀通過,並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這個法真的是好法,官員若是本著良心執行,必能保障人民的賦稅人權,沒想到一個好法放到財稅官員及行政法官的手上又變質了,納保官還是原先優良的稅官,人民向稅官訴願不是找死嗎!而且,懂法不懂稅的行政法院的法官全部經由司法院就地合法為有證照的的稅務專業法官,這根本是不換湯不換藥吧!

最經典的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三位法官,審理稅務案件,悖離證據,只採用國稅局答辯狀,忽略對人民有利的證據,還在記者會上公開說「自己年紀大了,對於有利於人民的證據,很快就忘記了」,這樣的法官作出的判決有效嗎?人民只能控告這是枉法裁判,卻一點辦法都沒有!法官完全不在乎人民的死活,行政法院只保護機關、不保護人民,這樣還不如廢了與人民為敵的行政法院。

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109年台灣待執行的欠稅欠費案就有1431萬件之多,是政府愛課稅還是人民愛欠稅,但是稅官有稅務獎勵金!再從號稱課稅專家的前財政部長張盛和上任以來年年超徵千億元以上的稅收,可以看出張盛和有多恐怖!而收入沒有增加的人民有多恐慌,政府說要稅改,應該是知道人民不只怕恐龍法官,更怕恐怖稅官,廢除稅務獎勵金必得民心;再為民拔除恐龍法官、恐怖稅官,接下來的施政都能獲得人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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