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台灣不合時宜的稅制 肇因於威權心態?

 

課稅是對於人民財產權的限制與剝奪,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法律規範之租稅構成要件,應遵守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對於租稅的課徵一律均須由法律加以規定,形成「絕對法律保留」的嚴格要求。

日前在網路上看到立委質詢前財政部長蘇建榮的影片,立委們提議廢止不合時宜的娛樂稅、印花稅等,以避免妨礙正常的商業活動。娛樂稅是民國31年動員戡亂時期為禁奢而課徵的特別稅,隨著時空環境演變、經濟發展、國家政策的推動,時至今日娛樂稅法制定背景與立法理由已不合時宜,電影、戲劇及歌唱表演、高爾夫球等都已不是奢侈行為,甚至高爾夫球、撞球等業已成為國際競賽,在國內卻還被視為是一項奢侈的活動而課徵娛樂稅,這樣的作法實在令人不解。

然而,令人擔憂的是,娛樂稅只是成千上萬不合時宜的議題中的其中一項;機車是台灣庶民的必備交通工具,早已不是50年前的「奢侈品」,現今民眾購買一輛機車仍要繳17.5%的機車奢侈稅(貨物稅),平均每輛需繳約1萬元貨物稅。再者,娛樂稅法共計18條,單就第2條課徵對象就有49條解釋函令;隨著疫情趨緩,餐廳業者為了增加營業收入,吸引更多家庭外出活動,設置手作課程或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供親子一起娛樂,而其中的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或電動搖搖馬就是經解釋函令認為「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

這些數十年前所訂定的稅制非但未能與時俱進,甚至衍生出不合時宜的課稅目標,模糊不清的課徵標準或違反租稅法律原則及重複課稅等問題,加上國稅局自行發布的解釋函令,常決定了要從百姓口袋掏錢的方法。解釋函令是行政機關為了解釋法規,以函釋所發布的行政命令並非法律。然而,我國賦稅之課稅依據,多半優先採用財政部發布的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課稅,而非依照「稅法條文」;截至111年6月底前,我國有效的解釋函令高達9,307則,這些函釋都沒有經過立法程序,甚至有些已經逾越法律及憲法,行政機關濫用函釋解釋法令,擴大行政裁量權,無疑球員兼裁判,人民的權益很容易就被犧牲了。

在台灣,最為人所詬病的萬年稅單之所以形成,就是法官以另為適法之處分做球給國稅局,國稅局用財政部函釋之意旨,一再重為課稅處分,規避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規定,形成稅單反覆纏訟的怪象。有法稅228之稱,延宕27年的太極門案件就是非常鮮明的例子,太極門總共贏了18次,國稅局不但不認錯撤銷稅單終結稅務冤案,罔顧人民權益,破壞法律安定性,一再重新開出稅單,造成人民勝訴不是真贏,政府輸了可以不斷重來,這難道不是威權心態在作祟?21世紀的台灣,不合時宜的稅制應與時俱進,跟上時代的進程,遵守法律,廢除解釋函令、廢除落伍稅制,台灣就會成為真人權、真民主的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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