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為了10%失去了全民的人身自由權與信任! 值得嗎?2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對照前述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的規定,明顯牴觸憲法規定,因該程序未經法院的調查及判決,卻直接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限制人民出境,更違背了國際兩公約保障人身自由權的規定,嚴重的侵害了人民的基本人權。

東吳大學法律系范文清教授也批評,政府的限制出境手段,應該是保全租稅過程不得不的最後手段,但台灣實務上卻變成是首要手段,只要欠稅款金額達到標準,一律就限制出境,范教授認為這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中興大學法律系李惠宗教授也表示,如果把限制出境當作保全租稅第一個手段,或是當作優先考慮的手段,這是違憲的,如果欠稅超過一定金額,就可以限制出境,等於是把保全稅捐措施,變成行政處罰,這是行政體系上很嚴重的錯亂。

然而我國現行限制出境的問題是,如此重要關乎人身自由的權利,竟然完全不需要法院審理,也未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僅憑稅務單位的一紙公文,就可以直接限制人民出境,因此常發生許多稅務冤案,如公益律師鄭文婷、黃文皇分別因義務擔任企業破產管理人與遺產管理人,卻因管理的公司欠稅,被連累而限制出境;藝人賀一航因欠稅被財政部限制出境,眼看海外有商演機會,卻無法賺錢還稅,還落得被管收;歸國學人葉揚春先生,因技術股被國稅局曲解為所得,要求補稅並限制出境,因其妻兒皆在國外,最後離婚收場,妻離子散,這不是國稅局用違憲的稅制迫害人權,那是什麼?

可見只因為欠稅卻不經法院判決,就可直接限制人民出境,問題非常嚴重,不僅侵害了人民的生存權及財產權,甚至可能會葬送人民家庭的一生幸福,今天上述稅務案包括鍾先生的事件,如果是依憲法,經過法院裁決,再決定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或許不會有這麼多悲劇,如此違憲的行徑,怎會變成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長期違法常態呢?

稅務機關需要保全稅務債權,現行法律已賦予許多保全的手段,甚至假扣押,也都允許稅務機關不必提供擔保,根本不須要對當事人限制出境,若真有必要,也應該送請法院裁核,才合乎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而限制出境手段真能有效保全稅務債權嗎?根據統計,過去因限制出境而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所徵到的稅款金額只占了10%,也就是說90%被稅務機關追稅的人民,不會因為被限制出境而繳稅。

可見限制出境與繳稅,並沒有必然的關係,且限制出境又明顯違反憲法與國際兩公約的規定,嚴重戕害人民人身自由權,所以立委應該修法廢除限制出境的規定,才能真正落實憲法與國際兩公約所保障的賦稅人權。千萬不要因為那10%,失去全民的人身自由權與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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