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TRF金融災難未了 司法不應再沉睡 6

 

金管會怠惰,TRF受害人錯失關鍵證據,「台灣號稱最賺錢的銀行,竟然用這種方式對我們!」曾定郎指出,他從103年起,多次向金管會陳情,但金管會遲至107年才回函說明,金管會早在105年9月就認定本案富邦銀行「自編財務報表」,對FA公司財務資料「未盡審核之責」顯有缺失,裁罰富邦銀行600萬元。

「金管會早已發現富邦在本案沒有善盡實質審查之責,罰了600萬卻不告訴我!」曾定郎不滿表示,從案發以來他就不斷向金管會陳情,金管會不理會,直到他二審敗訴後半年,才告知他富邦銀行顯有缺失且早已裁罰,而這些資料金管會當時都不給他,以致於他二審敗訴,「二審很關鍵,是實質審理,我卻沒有證據!」

金管會「照轉」銀行函文,法院當判決基礎,賴昇濱直指,金管會遲來的答覆,不僅使受害人錯失訴訟先機,金管會面對其他TRF受害人的陳情時,也淪為轉貼銀行答覆的傳聲筒。

律師蔡富強指出,曾定郎的案子,二審法院判決時,將金管會「照轉」富邦銀行答覆的內容,當作是金管會的認定結果,「這根本就是移花接木!」法院應該要調查,函文內容究竟是金管會的調查,還是只是「照轉」銀行回覆的結果?金管會函文已經記載特定爭議要由法院認定,法院卻直接拿金管會的函文作為判決依據,可笑的是這不是金管會的認定,而是富邦銀行函覆金管會的文字,法院竟然全部拿來抄,說是金管會的認定,法官判決如此草率!

立委陳椒華痛批,二審法院判決顯不合理,違背事實認定,理由非常草率。另外,陳椒華也對金管會的處理相當不滿,曾定郎的案子在一審時,法院曾去函詢問金管會,徵詢意見,當時金管會沒有做出具體事實認定;至於財報是否是偽造,金管會請曾定郎的FA公司自行跟富邦銀行協商,「真的是很荒謬!就像是在環保案件,環保局無法認定何謂廢棄物一樣。」金管會完全不調查。

律師蔡富強指出,銀行本身具有高度的金融專業,也明知TRF是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極高,一般人無此投資專業,而一般國內中小型企業都是以製造業為主,也不具投資或金融專業,購入商品的目的只是為了避險。

銀行明知受害廠商不了解TRF商品特性,也明知TRF本身不具避險功能,卻利用自己的資訊優勢及專業形象,「隱匿」風險及其收取「權利金」等重要資訊,沒有告知客戶,導致無數受害廠商不僅不知道風險無限大,承作交易後,其中的交易權利金,原應取回,銀行竟然也隱匿資訊,私下拿走全部的權利金。

陳振瑋律師指出,即使中小企業跟銀行合意簽契約,仍構成詐欺。詐騙集團和違法吸金都是先找受害人簽約,但交易內容和規則不合理,讓當事人陷入極大的風險。TRF是賣出選擇權,獲利有限但風險無限大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但銀行卻將客戶可以拿到權利金的資訊「幾乎隱匿」,九成以上TRF受害人沒有拿到權利金。「銀行這樣的行為,跟詐騙集團騙你簽合約,再把你的錢拿走有什麼兩樣?」司法不應再沉睡,我們下集繼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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