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新制實施,說明即日起,民眾遭法院以外的機關(如:警察、檢察官)逮捕、拘禁,本人或第三人可以聲請提審「我要見法官」,由法官介入審查剝奪人身自由的合法性。新制實施後,遭強制住院的精神患者、受悔過處分的軍人、外勞、遭收容的大陸人民,都可以在人身自由受到剝奪時向法院聲請提審。法院須在收案廿四小時內核發提審票,提到人後,須開庭審查逮捕拘禁的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認為不應逮捕拘禁就放人。過去提審限於刑事被告,聲請案件僅百分之三因提審重獲自由,修法後提審不限刑事被告,對人身保障更周延。又如,限制出境是否構成人身自由的剝奪,要由法官依個案認定,如果有歧見,再由最高法院定奪。
舊的《提審法》解釋及操作就不限於犯罪嫌疑者才能聲請,但過往的司法實務慣例無視《憲法》第八條憲法保留的要求,將《提審法》違憲限縮在「因犯罪嫌疑」被拘捕者始得適用,導致非因犯罪嫌疑,例如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收容、精神疾病的強制住院,或兒童少年的緊急安置等,只要聲請提審,刑事庭法官一概駁回,造成《憲法》人身自由保障上的大漏洞。《提審法新制》上路是我國人權的一大進步,我們樂見其成!(張青土 高雄)
不是你還會有誰? 先關起來再說!
新修正的「提審法」8日上路,未來人民若遭到法院以外的行政機關逮捕或拘禁,都可以聲請提審,要求見到法官以決定是否會被羈押。新制由法官介入羈押程序的合法性,提供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是台灣人權進步的重要表徵。
聽起來好像是值得令人高興的事,但想想自己對小朋友的行為來說好了:在公司忙了一天,一回到家看到家裡到處都是亂成一團的玩具,而小兒子這時正拿著玩具跑來跑去,一肚子火,立刻大駡出口:「你怎麼可以把家裡弄得這麼亂?」「還說不是你,家裡只有你,還一直在說謊,不是你還會有誰?…」,這是我們都可能會犯的「有罪推定」心態。
是否合法逮捕或拘禁,重點在行政機關執行羈押的心態,是否有以人權為重,是否以「無罪推定」原則在進行相關的求證及執行,這是非常關鍵的。因為會想要辦案,一般都是認為對方有錯(有罪),所以要能以公正之心以行之,實屬不易。
只要行政人員以人權為重,落實「無罪推定」,不要用「不是你還會是誰」「你若沒問題,為什麼人家會找上你」「寧可錯殺一萬,不可放過一個」…等等的心態,我想違法逮捕或拘禁的情事,一定會降至最少的情況,而人權才能真正的被保護。(葉建中 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