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英國大憲章 看台灣的賦稅人權

800年前英國簽訂的「大憲章」是人類在爭取自由的過程中,一個極其重要的轉捩點,除了自由民主,還要有公平正義,被視為現代民主政治的起源。今年6月15日是「大憲章」簽訂800周年紀念日,英國人為此舉辦了隆重的慶典,英國首相卡麥隆在薩里郡蘭尼美德(Runnymede)舉行的慶祝典禮上發表演說,盛讚大憲章的簽訂「改變了全世界」,蘭尼美德正是800年前英格蘭國王約翰為大憲章的最原始文件「男爵法案」蓋上王室印記的地方。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英國教會與政府代表均出席此一慶典,美國司法部長林奇也應邀觀禮。

「大憲章」的簽訂影響最為深遠、關係到保障一般人民的則是第39條:「非經由法官的法律審判,或根據法律的執行,任何自由人民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剝奪財產、放逐或殺害。」以及國王若要開徵新稅,必須經由貴族所組成的議會通過等等。「大憲章」的簽訂,踏出民主政治最艱難的一步,成為現代民主的基礎。1776年美國獨立,受到「大憲章」的啟發,建立起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且相互制衡的民主體制。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係依憲法來界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政府與人民同樣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在民主國家,政府還同時應受到法律與民主的約束。然而法治和民主卻不一定同時存在。就算政府守法,但如果人民的權利(尤其是政治權利)有限,即難以稱為民主國家,例如新加坡。

而台灣的情況是,算得上有民主,也有法治,但司法的公正獨立性倍受質疑,原因就出在檢調人員的「政治性格」、忽視程序正義,以及恐龍法官任憑己意而不依法來判案。近幾年的民調皆顯示,將近70%的台灣民眾不相信台灣的司法。司法是維繫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這道防線正在崩毀中,因此建立良好的司法系統和培訓獨立超然的優秀司法人員,以維持國家法治之尊嚴不可怠忽。

此外,現今台灣還存著諸多的不公平、不正義,例如政客曲意逢迎財團,為富人減稅,以及法律獨厚某些特定階層,以致於財富掌握在少數人,國家福利為特地族群所享貧富差距因而不斷擴大,階級對立日益嚴重。反觀,爭取美國民主黨總統提名的希拉蕊於6月13日在紐約的參選造勢大會中疾呼,如果將來入主白宮,將更改現行稅制,讓勤奮工作的人從公平的賦稅制度中得到獎賞,全民共享美國成功所增加的財富,讓每一個美國人創造更好的經濟環境。而台灣卻貧富差距急劇加大,七成以上賦稅落在領薪水的上班族身上。

不只租稅不公平,專家學者更痛批台灣根本停留在「戒嚴時代」。早在八百年前,英國「大憲章」第三十九條中提及:「非經由法官的法律審判,或根據法律的執行,任何自由人民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剝奪財產、放逐或殺害。」然而如今的台灣,林天財律師指出,台灣的稅收被不當的利用,沒有開源節流,沒有公平的分配,所以呈現以下幾個問題:一、稅捐人員任意開單問題嚴重,很多案子像是國際矚目的HANG TEN案、林志玲薪資所得案以及太極門冤案,都是國稅局行政裁量權過大,人民就跟著要承擔多大的痛苦。二、限制出境一定要回歸到法院的判斷,不能在訴訟過程中,稅務的金額都還沒有確定,國稅局就可以把人限制出境,這是違反人權很重大的事情。前一兩年國際專家來台灣審查台灣人權時,曾就這議題一再提出呼籲。三、人民收到稅單,認為有錯了,要到法院去訴訟,幾乎是打不贏的,根據台北商業大學黃士洲老師做的深入分析,人民的勝訴率大概只有百分之6.11。更不幸的是打贏了也沒有用,法院都配合稅務機關可以再「另為適法之處分」,案子就回到原始又重新開始,這是台灣非常不對的稅務結構制度。

政府違法濫權剝奪人民財產。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引述美國獨立革命時,Thomas Paine提到:我們組成國家,是希望國家保護我們,我們把權利交給政府,放在憲法的基本權利清單裡,當這個政府不公不義的時候,我們就可以把這個權利拿回來,再度使用這個權利。鄧衍森說,人權在兩公約裡面,是非常抽象的,但並不表示沒有辦法實踐,特別是法院本身有認知法律的義務,絕不能推託說因為它抽象,所以不適用。政府不能老是認為權利族群應該要自己知道如何保護自己,那後果不堪設想,因為當人民要自己保護自己的時候,很可能已經不是用法律的方式了。

時至今日,「大憲章」所追求的「自由民主」,在大部分民主國家已相當程度被實現了,但只有「自由民主」是不夠的,還有「公平正義」的追求。人民行使選舉權,將權力托付能者組成政府,就是期待建立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制度,一個能讓人民安身立命的國家,體現真正的民主法治與人權,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這部分在台灣還有待努力。近日更由於2016年1月的總統大選逼近,台灣朝野兩大政黨皆推出女性候選人,在意識形態上大作文章,這是理性的國人所不樂見的,當知一個國家的領導,若未能回歸民主法治精神、落實人權價值,要如何獲得人民的支持與愛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