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請別搶人民的錢來燒

日前立法院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交通裁決事件將回歸為行政訴訟,民眾如果對罰單有異議,要提出撤銷訴訟,必需繳300元「裁判費」,被市議員批搶錢,一頭牛被剝兩層皮。事實上,政府債留子孫,還要將人民當提款機,人民頭家何止被剝兩層皮?

光台北巿去年一整年的交通罰單就有18億元,申訴案件超過2萬件以上。交通裁決事件若回歸為行政訴訟,民眾恐將遭受無止境的痛苦。我國制度上賦予行政法官和民刑事法官是一樣的,可以針對案例事實作適法的裁判,如果原處分機關做的是違法的行政處分,可以把它撤銷,如此就能處理很多現行上產生的問題,然而現實的狀況是,行政法官撤銷原處分後卻不自行判決,而是發回原稅捐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原處分機關往往維持原處分,並不會依法撤銷處分,即使有被撤銷原處分的案例,不但極少數,而且曠日費時。

以一張600元紅單為例,要先自掏腰包繳300元的裁判費,民眾贏了,300元的裁判費會退還,否則必須負擔才判費,而根據統計,獲得撤銷機率只有三成左右,所以民眾有七成機率,必須付出600元紅單加300元裁判費,合計900元,再加上民眾打行政訴訟所需花費的精神,必須請假出庭、車馬費…等等,來跟領公家薪水的公務員周旋,有幾人會為了公義與清白奮戰到底?看來政府除了以「殭屍稅單」橫徵暴歛之外,又再開闢了交通裁決事件這塊可觀的財源,民眾只要接到罰單,就得乖乖去繳,否則讓你虧更大,政府橫豎都賺,真會搶哩!

取締違規交通是為了保障大眾的安全,我們並非反對,而是要求公務人員必須依法辦事,要遵循證據法則,民眾有「不證己罪」的權利。日前基隆有名吳姓男子接到1張超速罰單,上面記載車速1623公里,罰款新台幣2萬4000元。試問,有什麼車能飆到1623公里?測速的工具誰在使用?要叫民眾怎麼舉證?!收到烏龍罰單跟政府打官司,還要當事人舉證「我沒有違規」是不對的,若執行單位提不出違規證明,即需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另有罰單寫錯字的情形,有一起登載違規者闖「紅火」,把紅燈寫成紅火的罰單,且開單日期也寫成2年後的今天,這種預訂未來的罰單也要人民吞下去嗎?!我們不能否定「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的事實,但是,身為執法人員對自身職務就必須自我要求,並受到法律的規範,而政府對從公人員的素質要求,是必須接受人民高度檢視的。

但看文建會為了慶祝建國百年「夢想家」歌舞劇,二天燒掉2億1500萬元,作家馮光遠公開表示:「這是官商勾結、分贓,已到人神共憤地步!」相信民眾同樣高度質疑,這筆錢到底怎麼花的?國家負債還不夠多嗎?政府竟一手浪費如此龐大的公帑,另一手再來A人民的錢去燒,財長李述德說,政府課稅要心安理得,人民納稅才會心甘情願。豈非一派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