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害人權案應追究違法濫權者到底

2024/04/21    文/林大慶/自由業

94年「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中被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件的太極門假案,由廖健男、李伸一、趙榮耀3位監委主動調查,並由第三屆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43次聯席會議,黃武次、馬以工等12位委員共同決議,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詳列侯寬仁檢察官八項重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

侯寬仁檢察官起訴如此多的案子,最終當事人都獲判無罪,有的當事人甚至還獲得國家冤賠,這樣違法濫權的迫害人民,這麼明顯違法濫訴的檢察官,是不是應該也要來查查啊!讓如此違法的檢察官繼續濫權下去,有的只是更多受到迫害的人民,是不可能有什麼好的起訴品質、與好的檢調做為,更有甚者,竟還能用起訴書令國稅局開出萬年不死稅單,讓百姓噩夢連連,也讓監察院對違法濫權的公務員淪為消極的彈劾及糾舉,無可奈何!

檢察官是公益的代表,應該有能力與膽識去發現真實,主持正義,而不是濫用公權力,產生冤案來侵害人權。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及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之規定,形同具文。也常打著「偵查不公開」的大旗而隱身其後的檢察官,行為甚少受監督,且「偵查不公開」應該是有適用限制的,不應無限上綱,否則大家對檢察官做了些什麼事都不知道,就算想監督也不知從何著手。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直言,檢察官執行公權力手握一把刀,當然要慎重,而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除貪污行為外從沒有被引用懲處濫權檢察官,被害人很難使用這法條。太極門案檢察官濫權起訴,一拖十年,公務員懲處的追溯期也過。他認為依據羅馬規約,殘害人權案件沒有追溯時效,台灣要接軌國際,應該將這條訂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