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戕害人權稅制 勿讓行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

2023/03/28    文/席楫/顧問

稅務冤案陸續不斷,歸納就是租稅不公平、行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稅務機關明知是認定事實有錯誤,但是稅務機關或行政救濟機關,用非常綿密的法令組織及非常嚴苛的程序要件,把它卡住,等於把人民的權利架空了!人民的行政救濟是一條漫長且「穩輸難贏」的過程,多少百姓的人生歲月都斷送在這無法掌握的未來。政府告訴人民「司法為民」,要相信司法;不行的話,民還是可以告官來保障自己的權利,行政法院也是為民而設,然殊不知在官官相護的體系下,民告官根本就告不動,浪費時間,最終又回到原點,一點幫助都沒有,徒然浪貴人民的生命財產!

稅務獎勵金是「萬稅之源」,稅官可以自行認定百姓的所得來開單課稅,之前名模的執行業務所得被稅官指為薪資所得是為典範,幾乎所有的冤稅案都是稅官把「有所得要依法繳稅」擴充為「有所得要繳稅」,把課稅最高原則「依法」二字拿掉,就變成稅官用稅單來戕害人民的了,難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109年全台已超過1431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這當中有多少是冤稅案呢?

歐美文明國家只有20%~30%的罰鍰,在美國,人民向有些州政府聯邦稅務法院提出稅務訴訟,僅須負擔60美金,救濟程序可選擇「訴願」或直接「訴訟」,人民提出行政救濟,國稅局就須要停止強制處分;在台灣要訴願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金,又台灣人民欠稅可以被管收、限制出境等極其違憲的處罰,這是歐美文明國家沒有的,百姓非常希望政府早日推動稅改,廢除上述戕害人權的稅制,尤其是廢除稅務勵獎金,讓台灣是真正有人權的國家。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暨前行政法院法官林燦都指出,行政救濟在稅上稱為行政爭訟的概念,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如果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做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人民可以向他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就像太極門案件爭執20幾年還無法結束,從理論上來講,行政法院需要針對行政機關說的違法決定,行政處分加以撤銷救濟。林燦都認為一般學者也這樣主張,如果稅捐機關或行政機關決定是錯誤的,應該可以直接把訴願決定撤銷掉就好,不應該再發回原來的機關重新審查,這樣就失去救濟的意義。林燦都認為,提高法官的專業性,維持行政法院是保護人民的這個概念,人民勝訴概念提高才會相信法院,居然高達百分之九十幾是人民敗訴,顯然失去行政訴訟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