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者受盡「司法折磨」 濫權檢察官卻逍遙法外

2021/09/12    文/莫可/退休教師

「浩鼎案」風暴係由於檢察官濫權追訴而來,被害人及其家屬受盡了「司法折磨」,人權受到嚴重侵害,而檢察官卻逍遙法外,未受到懲處或懲戒,相當不公平。台灣科技發展,賴國際專業人才踴躍回國貢獻所長、技術授權,當時前翁被起訴之後,人才返國跟技轉案也跟著大幅減少,這對國家科技發展非常不利。希望從此案喚醒檢查官偵查案件,舉凡有利或不利於被告,均應予同等的注意,否則恐讓其他學者不敢返國貢獻。檢察官若扮演如鷹犬的角色,淪為政治打手是件令人悲痛之事;若代表公權力、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體制,一旦讓強權介入,就失去了其伸張正義的功能。

在憲法第24條文義解釋的操作下,應該是所有公務員只要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即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國賠法第13條規定的結果,卻跳脫這樣的基本原則,將其限縮在公務員構成犯罪的條件下,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損害即有賠償之法理。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既然一、二審的法律審判程序已證明被告確實無罪,被告是人,不能一再無端受司法折磨,這就是著名的禁止二重審判的危險。希望藉著此案喚起檢察官的思考,雖然檢察官只要達到50%可能有罪的門檻就可以起訴,但本該有相當程度懷疑才起訴,不是像這樣直接把人起訴,最後調查老半天,證據力相當薄弱,證據根本沒有價值就去認定人家的罪,最後就算判決無罪,「對當事人來說也是無法承受的重」。

侯寬仁檢察官升任廉政署副署長,各界也有不同的聲音,因為當年「周人蔘案」起訴數百名高階警官,最後雖獲判無罪,卻已對無數個家庭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妻離子散、 家破人亡,多悲慘! 這只是其中之一,其違法起訴案子自罄竹難書。因而這樣的冤獄,如果只在平反之後,再多的的賠償,又代表著何種意義呢?人間悲劇一幕幕地浮現,如此成千上萬個受害者心靈上百般煎熬、信用破產、夫妻失和、親子關係斷絕、丟了飯碗、…。那才是真正的叫天不應叫地不靈,慘絕人寰之境。

人權如此的被迫害而不自知,但不知司法單位何時才會覺醒,不再愚民,真正做到尊重人權。為了改善民眾長期對檢察機關內部制度的不信任,藉由公正、客觀的評鑑程序,淘汰不適任檢察官,不要再讓違法濫權的檢察官僅用自由心證就能殺人了。檢察官好大的官威!台灣司法的自由心證跟著檢察官走,隨便指控一個人犯罪。這段辛酸血淚史,任人都會掬一把同情之淚,雖只是冰山之一角,但在現今接踵直至的執法人員侵害人權之事,的確是有樣學樣,可憐百姓如俎中肉,只有任由檢察官宰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