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查封民產是違憲 應由法官審核

2020/08/22    文/曾羚郁/退休公務員(台北市)

超額查封為強制執行法第50條明文禁止,依同法第113條也為不動產查封所準用,因若為超額查封,係執行程序違法之瑕疵,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最近行政執行署的幾個案例,顯然違反前開規定,這種行逕猶如強盗,如媒體報導:盧姓台商3月返台,不配合居家檢疫,赴高雄欲搭機離台遭攔截後,被送往集中檢疫所,成為北巿首名遭罰100萬元者。行政執行署說:因他拒繳錢,對他限制出境並查封9筆位於台南市關廟區等地的土地,以進行後續拍賣程序。

另外,基隆市民陳青旭因欠繳交通罰款1萬8千元,房子被法拍,隨著台大陳志龍教龍教授協助其聲明異議及發現封條是嗣後補拍,揭穿其不合程序規定後,5月20日,行政執行署才公告法拍登載有誤,決定撤銷此件拍賣。試問:為什麼積欠這麼小額的罰鍰,就可以拍賣他們住了一輩子的家?張靜律師於七月二十六日在公開場合,公法上金錢給付原棣屬法院民事執行處,後來,行政執行法修正後,才改棣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他的看法,改由法院處理,才會公允。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8號解釋,就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事由相關規定違憲,作了解釋,遂有了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行政執行法第17條並新增第四項,其理由係:「管收」係對負有給付義務且有履行之可能,卻拒不為公法上金錢給付之人所為促使其履行之強制手段,尚非憲法所不許。惟其適用,首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爰增訂。即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符合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如果行政執行署老是超額查封民產,明顯的侵犯人民財產權,就是違憲,應由法官審核其查封是否合法?吾人企盼:不應讓超額查封可以由執行官任意為之;限制出境也是涉及人民的居住自由,也應審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