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徵還於民 天經地義的事

文/陳真/退休教師(台中市)

又到了報稅季,4月繳牌照稅,5月繳房屋稅以及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筆者不免要關心一下自己的荷包又將失血。而近日從網路上常看到「超徵退還人民」的訴求,身為網民的我實在不解,目前台灣處在低薪、企業出走人才外流狀況,政府為何還可年年超徵?

而這也讓我想起,發生在朋友身上差一點冤枉再繳一次稅的故事。友人曾經因住家附近的開發,領到工程受益費,也依法繳稅了,沒想到事隔「十年」後,竟然收到國稅局通知,說此稅未繳請其補繳。所幸友人的媽媽實在太厲害了,所有報稅資料保存完整,拿收據給國稅局看才免了這無妄之災。但大多數人不會保留收據這麼久,國稅局在事隔十年後才來追繳,豈不是惡意徵稅?有其他做生意的朋友也說,國稅局常常用一種手段就是,追你三年前某張發票漏報,三年了有時根本記不得是怎麼回事,或是發票已不見等等,最後只好被迫協商「多少繳一點」,難怪政府年年在超徵!     

誠如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所說:「超徵不是稅收,超徵是不當得利,是違法所得。」人民該繳的稅都繳了,超出來的還給人民難道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省錢當道,在連衛生紙都要搶的時代,小老百姓為了自保都得將收據及相關資料保存好,還要保存久一點。政府高官,是不是也該盡快研議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