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男大律師》錯誤違法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撤銷

一個法治國家怎可讓錯誤違法的行政處分,一直錯下去呢?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及人民的請求權究竟如何權衡?週日(4日)下午三點快樂聯播網台北台FM89.3《刑男大律師》節目,將就此議題邀請專家學者解析,還給當事人應有的權益保障。請準時收聽或上WPN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收聽。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惠宗表示,「裁量」的法律效果就是要做正確的決定,如果不正確,後面的決定全部都錯了。法治國家首先要求國家要守法,讓人民的人權可以獲得保障,這是很重要的觀點,但是要很正確的適用法律,沒那麼簡單。「德國的公務員,特別是稅務官,有60%以上的人必須是學過法律的,才有辦法當公務人員,可是我們的稅務人員0.6%法律人都不到,所以在法律適用的過程當中,出錯的比例非常非常的高。」李惠宗建議稅法非常需要法律領域的人進去。

李惠宗談到在行政程序法有兩個制度設計,一個是行政訴訟法依職權撤銷,另一個是行政程序法的程序再開(重啟),通常是針對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才申請行政程序的再開。德國行政程序法的再開,基本上是一種無瑕疵的裁量請求權,如果符合要件,一定要重開,做一個全面的審查,但是不可以對當事人做更不利益的決定。從實務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做的錯誤決定,可能會受到法院的維持,錯誤就會一直錯下去,行政程序的再開就是希望不要讓這種錯誤一直持續下去,要讓它有翻盤的機會。

李惠宗舉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的特別規定,來談處分的撤銷,受益行政處分如果違法,在一年以內可以依職權撤銷;不是受益的行政處分,撤銷就沒有特別的規定。而國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政機關的撤銷權,在兩年以內不行使的話就不可以再行使。換句話說,不管受益處分或負擔處分,都是兩年內就失效,錯就永遠錯下去了。「當一個制度,我們發現當行政機關做錯了,永遠沒有被糾正的可能性,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應該有的現象。」李惠宗認為如果是違法的行政處分,而且是干預性的,其實應該沒有時效限制都一直可以撤銷,而且行政機關要依職權撤銷,這樣才算是一個法治國家應該有的狀態。

輔仁大學教授吳志光強調,如果已經有明顯錯誤,到了令人無法忍受的地步,儘管經過法院裁判,有存續力的行政處分,人民還是有請求撤銷之權,而行政機關應該裁量收縮至零,基本上這才是一個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權利優於法安定性原則。面對已經無可裁量事項,應該有勇氣去推翻它。雖然有時碰到保守的官僚,要改變並不樂觀,但是很多制度的改變本來就是滴水穿石的工作,就像啄木鳥一樣,你不滴、你不啄,它當然就不會動。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文郁指出,我國的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在制訂時,採取跟德國法180度相反的制度,在德國法提起行政救濟時,原則上停止原處分的執行,但是本國並不停止執行,主要是立法者認為我國人民不像德國那麼守法,會濫用相關的救濟制度。張文郁以他自己在訴願實務上碰過的案例說明,訴願決定把原處分撤了,然後原處分機關再做的處分跟被撤的處分完全一樣,人民只好再提訴願,來來回回十次,訴願人從六十幾歲訴願到七十幾歲,就是沒有辦法得到救濟,就是因為行政機關忽視了訴願決定的拘束力。

張文郁提到國內行政訴訟法在兩、三年前修正第216條時,再一次強調行政機關收到行政法院判決,如果是把原處分撤銷,請原處分機關重為適法之處分時,必須要依照行政法院認定的事實,還有所持的法律見解重為處分。為什麼在修法的時候需要重新強調?因為行政機關常常不願意遵守行政法院的判決。張文郁認為公務員、法官可以靈活的去應用法條規定,而不是僵硬的照規定處理,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都可以探求立法的目的,做出最有利人民的救濟途徑,實現基本權的保障。【記者 廖旻姍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