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三被告  2人服務令1人緩刑

香港東區裁判法院今日(8/15)作出裁定,佔中三被告,羅冠聰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同案被告黃之鋒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周永康被判監禁三周,緩刑一年。

三名被告分別為23歲的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19歲的學民思潮前召集人、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5歲的香港專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

羅冠聰早先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而黃之鋒與周永康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他們於2014年9月28日前2天,帶領學生衝進位於金鐘的政府總部公民廣場,許多支持者到達到場加油打氣,警方隨後驅散及拘捕,支持者仍在廣場外集會不肯散去,後來更引發「佔中」行動。

法官出於被告心懷理想,真誠關心社會,非為一己之私利,三人犯案乃基於對社會的關心及表達內心訴求,相對於其後的激烈事件,三人行動顯得溫和,無意傷人且呼籲群眾遵守秩序,保持和平,被捕、被控均表現合作,尊重法庭。考量其動機與目的,因此三人均獲輕判。【記者 江臻妍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