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9

立法院會28日下午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重要內容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增訂反質詢等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公務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等等。
在總統國情報告方面,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做常態化國情報告,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3月1日前赴立法院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 2 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立委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至於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之。
在質詢答復方面,規範不得反質詢,且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違者處被質詢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等;此外,三讀也通過 《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未來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行使調查權方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在聽證會方面,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此外,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在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方面,規範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而當被提名人違反相關規定,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