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遠洋漁業條例》 非法漁貨最重可罰3000萬元

避免不公平之競爭,保障我國遠洋漁業健全發展,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IUU) 魚貨、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入我國市場,違者罰處新台幣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對此,農業部表達感謝並指出,本次條例修正,有助於完善生產至貿易的規範,使遠洋漁業條例規範更為完整。

農業部說明,《遠洋漁業條例》係健全我國遠洋漁業管理,符合國際漁業永續之規範,惟現行條例僅訂有出口業者之相關規定,至涉禁止IUU魚貨進口之相關規範則尚未完備,爰本次提出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涉及IUU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管機關並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增訂違反前開規定之罰則,可處新台幣600萬元至3,000萬元罰鍰,重複違規者並得加重處罰,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至於台灣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為國產魚貨,不在此次修法的規範範圍,國內一般漁民不會因此觸法。

農業部表示,本次修法禁止IUU漁獲物或漁產品進口,並使進出口IUU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裁罰額度相同,促使《遠洋漁業條例》規範更完備,有助健全我國漁業發展及保障合法業者權益,並向國際宣示打擊IUU漁撈行為零容忍,同時與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以及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主要市場國打擊IUU漁撈行為步調一致,彰顯我國打擊IUU漁撈行為的決心。【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