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子法3月1日正式上路 全面杜絕人頭帳戶

台灣詐騙猖獗,民眾不堪其擾。法務部宣布,洗錢防制法子法1日正式上路,新增人頭帳戶罪,對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人頭帳戶交付3個以上帳戶者,經警察裁處告誡,5年內再犯者均科以刑責,從此不會再有人頭帳戶不受法律規範,以澈底消除民眾交付、提供帳戶的誘因。

法務部指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已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新增告誡新制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罪,對於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行為,例如: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帳號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另就賣帳戶、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均科以刑責,從此,再也無任何人頭帳戶不受法律規範。

法務部表示,授權擬具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於1日施行,違反本法第15條之2第1項而受告誡之行為人,其已開立或新開立帳戶,自告誡當天起的5年內暫停、限制、逕予關閉規定,共有4大重點。

第一,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是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天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則為3萬元。

第二,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

第三,縱經盡職調查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不再受有虛擬帳號服務,且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天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

第四,查證期間就得先予暫停帳戶功能,且若5年以內再犯者,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5年。期盼以強力措施大刀闊斧,打擊人頭帳戶,造成行為人金融交易活動極大不便,帳戶自交付瞬間起,再無任何利用價值,澈底消弭交付、提供帳戶的誘因,及根除詐團收購人頭帳戶的動機。【記者 許經國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