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性平三法草案 最高可罰百萬

近期社會性騷擾事件連環爆,對於性騷擾零容忍的共識、保護受害者,建立有效、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處理機制,行政院跨部會修法,於今(13)日院會通過衛福部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在維護被害人申訴權益上有幾大重要改變,包括:

「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包含中央政府設立諮詢會,地方政府設立審議會,且二者委員女性代表不可低於二分之一,強化申訴調查的可信賴性,提升受害者求助意願。

對於「場所主人應做有效改善措施」方面,明定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應注意被害人安全及維護隱私,需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可通知警察到場,為避免該公共場所再次發生性騷擾,應改善所屬場所安全,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部分,包含明確化受理窗口,當性騷擾行為人有所屬的政府機關(構)、學校,向該行為人所屬單位提起申訴;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時,將介入公權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訴;非上述兩種情形者,直接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申訴。考量性騷擾事件兩造間若是具有權勢關係者或是被害人是於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被害人難於第一時間提出申訴,故本次特別延長申訴期限,規範權勢性騷擾,於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未成年被害人則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一般性騷擾亦延長至2年內可提出申訴。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違者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

為避免被害人隱私暴露,範訂媒體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予保密,違者加重處罰6萬至60萬元,任何人亦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處2萬至10萬元。為提供友善服務,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等服務。

本次加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之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調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處60萬元。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本部透過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從場所主人責任、申訴及調解機制、被害人保護以及相關罰則,強化周延現行法制,共同營造、強化性別暴力零容忍之公眾意識,提供相關被害人保護服務。【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