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第一審 減輕司法負擔的治本之道

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第376條的修正,明定傷害罪、施用及持有毒品罪皆不能上訴三審,並擴大一審行獨任審理的案件類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發佈聲明指出,修正案延續了「輕罪不能上訴三審」此一有疑義的立法方式,且缺乏實證數據作為說明。

針對司法院多個法案所呈現的、以「限縮人民上訴權」為主的修法趨勢,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深感憂慮,並聲明指出,即便是輕罪案件,最高法院也可能有表示法律見解之必要,並於裁判歧異時能尋求統一、糾正錯誤。

本次修法過程中,司法院未提出統計數據,說明「傷害罪」、「過失致死罪」及「聚眾鬥毆罪」的刑度被提高後,有多少案件因此上訴到最高法院?此一案量是否造成法院的不當負擔?是否有對人民權利的影響及衝擊進行評估?除了限縮人民上訴權的修法方式外,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如以「宣告刑是否會導致人民需入監服刑」為標準)?

此外,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重要方向「第一審的裁判品質的提升」、「民事重大案件第一審落實合議制」、「改革證據法則以強化第一審」等,司法院卻消極以對。就制定「調解基本法」以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至今也未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必須負責任地面對「強化第一審」的課題,才能回應民意,而有理據爭取更加充足、合理的人力預算;且在提出的政策時應經嚴謹的人權影響評估,並佐以客觀事實說明預期成效,才能受到人民的信賴及肯定。

因此呼籲本次修法後,針對「被排除於上訴三審範圍的案件」以及「第一審改行獨任審理的案件」,司法院應有相關追蹤統計及評估。未來就司法政策的提出,司法院應同時公布相關的統計及立法事實,以作為社會大眾及立法院審議的基礎。【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