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放寬外籍人才配偶子女可申請永久居留

立法院今天(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999年施行歷經10次修法,有鑑於人才外流與人才競逐的挑戰,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本次修法是最大幅度的變革,共有63條修正,主要放寬入國、居留等相關規定,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與提高罰則,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內政部移民署表示,本次修正條文有四大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放寬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為撫育未成年子女在台居留的相關規定,另外,現行規定,若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才能繼續居留,本次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不論有無未成年子女,且無須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均可不廢止居留許可。

二、吸納優質人才來台,鬆綁停居留規定:由現行規定外籍人士永久居留,須每年居住達183天,本次修正放寬最近5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天,才會真正撤銷永久居留許可。另外,新增納入對我國具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上得到首獎者,以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與身障子女,得以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三、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增訂處罰態樣及修正收容規定:外國人逾期滯台從事違法(規)活動情事而危害社會治安,逾期者本次修正加重罰鍰為1萬元至5萬元,並延長禁止入國期間至7年。並增訂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若有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刑責方面,如有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嚇阻不法。

四、律師經營移民業務,增訂於受強制驅逐出國程序或面談時得委任律師在場。若受強制驅逐出國的外籍人士於陳述意見或審查會時,以及於國內進行面談的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但其在場有危害到國家安全或影響程序進行者,移民署將得禁止或限制。

內政部移民署表示,由於本次修法幅度較大,後續仍會參酌立法過程中對於各界所提出的建言,在子法研訂及配套規劃時將通盤納入考量,以促進新制施行更加完備周全。【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