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三讀 增訂法規範溯及失效判決效力規定

立法院會昨(26)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時的判決效力規定,以及調整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兼顧法安定性亦明確化規定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

司法院表示,本法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程序訴訟化、審理結果裁判化 ,鑑於因應憲法法庭審判實務運作,現行條文部分規定有修正之必要。 '

司法院說明本次修法重點有三項:

一、第52條第1項規定明定憲法法庭的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得為立即失效、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等三種諭知。現行條文未就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之諭知者,明定其效力規定,第53條規定修正後,除完備效力規定外,並使所有以該溯及失效違憲法規範為基礎的各類確定判決,均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實現實質正義。

二、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的效力規定,使適用違憲立即失效的法規範所作成之確定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效力不受影響,兼顧法安定性的維護。

三、第59條規定修正後,明確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人民之聲請,以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為必要;聲請時,得僅指摘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亦得併就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指摘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司法院說明本次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要旨如下:

一、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

二、修正憲法法庭判決書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33條)

三、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者之效力規定;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並刪除現行法有關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時,刑事以外確定裁判於違憲範圍內一律不得再予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3條)

四、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聲請要件更加明確化。(修正條文第59條)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53條,修正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關於判決宣告法規範失效時之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63條)

六、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95條)【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