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修正案三讀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

立法院為落實司法改革決議,於今(23)日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公職律師制度,規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並應加入地方律師公會。

法務部說明,此次修法是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人員推動業務過程中,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為落實司法改革意旨,在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明定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且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另外,關於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已滿3年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表示,透過此次修法,使律師制度與時俱進,更加完備,並使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可藉由公職律師之專業能力,落實公務員法律權益保障,並妥適處理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期待未來公職律師能發揮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