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個資外洩最高罰1500萬元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擔任個資法主管機關;若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未善盡安全維護義務,將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限期改正或情節重大者罰鍰上修至最高1500萬元罰鍰。

考量我國個資外洩事件頻傳,此次修法重點為修正個資法第48條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之裁罰方式及額度,提高罰鍰上限,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擔任個資法主管機關,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式管理下之實務監管問題,並與國際趨勢接軌。

本次修法後,針對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之強化,促使非公務機關投入人力、技術及成本,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之責任,並有助於行政院打擊詐欺相關政策推動。未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將以獨立專責機關的定位,整體規劃對於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個資保護之監督機制。【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